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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献引证注释规范(建议稿) 第五章 外文文献的引注

  [英] 《1992年社会保险缴纳与福利法》(Social Security Contributions and Benefits Act 1992) 第4章5条。
  (三) 日本法律
  引注日本法律时可按以上中国法律的引注格式。如果法律名称要用简称时,应参考“法例名の略語”(法令简称)。该法令简称出于日本“法律编集者恳话会”编的《法律文献等之引用方法》,即《法律文献等の出典の表示方法》,可在神户大学法学院的网站上找到(http://www.law. kobe-u.ac.jp/citation/mokuji.htm)。
  例:
  [日] 《行政事件诉讼法》第5条(2000年)。
  或
  [日] 《行诉》第5条(2000年)。
  二、 判例(一) 美国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329 U.S. 294 (1955) 引注为:
  例:
  《布朗诉教育局》(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载《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汇编》(United States Reporter)第349卷,第294页(1955年)。
  McHenry v. Fla. Bar, 21 F3d 1038 (11th Cir. 1994) 引注为:
  《麦克亨利诉佛罗里达州律师协会》(McHenry v. Fla. Bar),载《联邦判例汇编 (第三系列)》(Federal Reporter, 3d)第21卷,第1038页[第11巡回上诉法院(11th Cir.),1994年]。
  (二) 英国
  例:
  [英] 《哥萨市诉宋萨比》(Gotha City v. Sotheby''s) 载1998年《判例周报》(Weekly Law Report)第1卷,第114页。
  (三)日本
  可参考以上中国判例的引注格式。日本法院一般给每个判例加“请求事件名”,所以引注时可用“请求事件名”代替“当事人名”。日本法院及其判例集仍然使用日本天皇的历年,引注时,请保留其历年,并应括注公元纪年。
  基本引注要素和格式:
  《请求事件名》(法院名,判决年月日)(出处)。或《请求事件名》(出处)。
  例:
  [日] 《太平洋战争韩国人牺牲者补偿请求事件》[最高裁判所第1895号,平成16年(2004)11月29日,第二小法庭判决](载“日本裁判所网站”http://courtdomino2.courts.go.jp/schanrei.nsf)。
  [日] 《金子哲诉全国朝日放送株式会社》[载《最高裁判所裁判集》第57卷9号第1075(1)页,平成15年(2003)10月16日]。
  三、 著作(一) 英文基本引注要素和格式:
  作者:《书标题》,引文页(出版社版本,出版年份)。
  Lynn M. LoPucki & Elizabeth Warren, Secured Credit: A Systems Approach 700 (Aspen Law & Business, 2000).引注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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