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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献引证注释规范(建议稿) 第四章 非规范性(二次)文献的引注

法律文献引证注释规范(建议稿) 第四章 非规范性(二次)文献的引注


罗伟


【全文】
  一、 著作及其他非连续性出版物
  基本引注要素和格式:
  作者:《文献标题》(版本与卷册,若有)(编者或译者,如有,出版社××××年版,引文页码。
  (一) 单一作者
  例:
  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成文法局限之克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78页。
  (二) 两个作者
  例:
  李桂林、徐爱国:《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1—51页。
  (三) 两个以上作者
  如果知道主责任者,可只引注主责任者的姓名。否则只引注书上排在前面的两名作者姓名,作者姓名之间用顿号分开,并在第二个作者姓名后加上“等”,如以下书共有作者8位,只选前两位:
  例:
  王盼、程政举等:《审判独立与司法公正》,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0页。
  (四) 仅有编者没有撰稿人
  例: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50页。
  (五) 既有编者又有撰稿人
  可根据需要,单注主编或撰稿人和主编都注。如《中国法制通史》有总主编:张晋藩,卷主编和章撰稿人,如不强调撰稿人,可仅仅注为:
  例:
  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通史》第9卷(清末•中华民国),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26页。
  如强调撰稿人,可注为:
  朱勇:《北洋政府宪法》,载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通史》第9卷(清末•中华民国),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26页。
  (六) 译著
  如有可能加上作者和书名的外文的原文:
  例:
  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87页。
  塞利格曼(Seligman):《华尔街变迁史》(The Transformation of Wall Street),田风辉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0页。
  (七) 单一作者论文集
  无须特别注明文章名: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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