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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献引证注释规范(建议稿) 第三章 中国规范性文献的引注

  【实施日期】2002.02.26
  《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第35条(高检发政字[2002]10号)。
  (十一) 行政、立法、司法部门联合通知
  基本引注要素和格式:
  《联合部门名称+文件标题》条款或编号(如果知道“发文字号”应加上“发文字号”和发布日期或实施日期,如果“发文字号”含有日期,可不加上发布日期)。
  例: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旅客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公通字[2001]70号
  【发布日期】2001.08.23
  【实施日期】2001.08.2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旅客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第3段(公通字[2001]70号)。
  (十二) 引自法律法规汇编
  从法律法规汇编中引用法律法规时,可以在法律法规的标题和页码后加注汇编书名和出版社,出版年份。
  例:
  1995年《保险法》第5条(2002年修正),载《法律小全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1—32页。
  二、 案例、裁判文书、仲裁裁决书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和主要案例汇编上的案例标题有两种表示方式,一种是控辩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中间加上“诉”;另一种是列一方当事人的名称和案由。前者主要用于民事案件,后者主要用于刑事案件。所以,引注案例时,应根据案例汇编中的案例标题来处理。
  (一) 基本引注要素和格式:
  “案例标题或原告名诉被告名”,自然段落序号(发布法院发文字号或发布日期)。
  例:
  【案例标题】济南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怀忠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终审日期】2004.02.11
  “济南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怀忠(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第3段[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08次会议)(2004)刑复字第15号(载《北大法律信息网》,北法判例52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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