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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献引证注释规范(建议稿) 第三章 中国规范性文献的引注

  例:
  1982年《宪法》第18条第2款(2004修正)。
  1982年《宪法》序言第2段(2004修正)。
  《宪法修正案》第20条(2004)。
  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8条第2款。
  (二) 已失效的法律
  基本引注要素和格式:
  法规制定年份《法规标题》条款(如无条款,按其自然段编号)(已失效)。
  例:
   954年《宪法》第18条第2款(已失效)。
  1980年《刑法》第108条第2款(已失效)。
  (三) 长标题的法律法规
  对标题比较长的法律法规,第一次引注时应用全称,后来的引注则可用简称,但在第一次引注时,要注明“简称”并加上括号。
  例:
  【法规标题】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
  【发布日期】2003.03.10
  【实施日期】2003.03.10
  2003年3月1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以下简称《机构改革方案》)(载《北大法律信息网》,北法44855)。
  【法规标题】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议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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