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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献引证注释规范(建议稿) 第三章 中国规范性文献的引注

法律文献引证注释规范(建议稿) 第三章 中国规范性文献的引注


罗伟


【全文】
  中国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主要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与有关法律问题的决议文件,国务院及其所属政府部门制定发布的行政法规、规章与规范性文件,拥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发布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与所属部门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与规范性文件,国家最高审判与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发布的司法解释性文件。田建设、马杰:《对我国规范性法文件出版现状的认识》,载《法律文献信息与研究》2002年第3期。虽然中国尚未采用判例法制度,但是各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和各种仲裁机构的裁决书对本案是有约束力的。况且,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10月20日颁布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也提议:“2000年起,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有适用法律问题的典型案件予以公布,供下级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考”。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第14项,1999.10.20,法发[1999]28号。所以,中国的规范性法律文献也应包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和仲裁机构的裁决书。
  一、 中国成文法引注
  中国的法律编纂还是按编年体的汇编方式,尚不是法典化即按一定主题编纂并能随时更新的法典。所以目前中国法律法规的引注,还不能只引注某部法律汇编的卷章条,仍要引注法规的标题和条款。因此,中国法律引注的基本引注要素和格式可为:
  法规制定年份《法规标题》条款(如无条款,按其自然段编号)(最近修正年份)。
  为了方便读者检索引文,可在基本引注格式后加上规范性的资料的出版物或载体。如:(载《北大法律信息网》,北法52565)。
  在第一次引注中国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时都应冠“中华人民共和国”,而此后可免。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以下简称《居民身份证法》)。
  (一) 现行法律
  基本引注要素和格式:
  法规制定年份《法规标题》条款 (如无条款,按其自然段编号)(最近修正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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