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健华:理一方案情,保一方平安,载于《人民司法》1994年第12期,第41页。
李健华:《理一方案情,保一方平安》,载《人民司法》1994年第12期,第41页。
陈念华:“庄户法官”张开弟,载于《人民司法》1994年第1期,第42页。
陈念华:《“庄户法官”张开弟》,载《人民司法》1994年第1期,第42页。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决定。
《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决定》。
七、 缩略词
使用缩略词确实能节省脚注的篇幅,但作者却要花很多时间去查缩略词对照表,以保证缩略词用得准确,而且读者也常常需要查缩略词对照表,方能明白其原名。在电脑排版广泛使用之前,因为脚注和章后注(Footnotes & endnotes)的排版费用特别高,所以在过去,出版社鼓励作者和编辑大量采用缩略词以减少引注的篇幅。但现在排版都已电脑化,用文字处理软件如微软的Word来加脚注,并不多费工夫。所以请合理地使用常用的缩略词,最好使用本书后面所附的《法律缩略词语表》。如所用的缩略词不在《法律缩略词语表》里,第一次引注时应说明。
例:
《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议案办法》(以下简称
《人大表决议案办法》)。
八、 不强制采用“同前揭注(号码)”或“同后揭注(号码)”
在一篇文章或一本书中,需要连续引注同一文献时,除非本注与紧邻前注出处相同时,可径注“同上注”及页码,不要强制作者必须采用“同前揭注”或“同后揭注”。因为,在写文章中,若采用“同前揭注+号码”或“同后揭注+号码”,如果其间增加或减少一个或数个引注,则所有“同前或同后揭注”的号码都要相应修改。如果文章长,这种号码的修改非常麻烦。所以建议,让作者有选择采用或不采用的权利。当然如果不采用“同前或同后揭注”,作者就必须在所有源于同一文献的引注中注明该文献的主要引注要素,如作者、文献标题、页码,但可省略出版社及出版年代。
例:
⑤ 贺卫方:《司法的理念和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