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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献引证注释规范(建议稿) 第二章 基本引注要素和格式要求

  四、 引注中的年代
  引注中的年代,如出版时间应尽量采用公元纪年、公元世纪、年代、年、月、日应使用阿拉伯数字来表示。如引用文献只有非公元纪年的出版时间,应括注公元纪年,但1949年以后不用民国纪年。如果引注的文献是中国的古文献,且古文献只用中国干支纪年和夏历月日,则使用汉字表示。
  例:
  朱采真:《法学通论》,世界书局民国17年(1928年)版,第17页。
  五、 引注中的页码、条款、段落
  条文和页码也尽量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如中国现代的法律条文一般采用汉语数字“一、二、三、四……”引注时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中国古代的法律条文和书籍的页码一般采用汉语数字或天干“甲、乙、丙、丁……”地支“子、丑、寅、卯……”遇此情况,可按原文的数字符号注明条码或页码。引用的内容不止一页而又不连贯时,页码之间用顿号“、”隔开;跨页的页码,中间用连字符“—”。
  引注的页码可分为“首页”(initial page)和“引文页”(pinpoint page)。“首页”指的是被引注文献的第1页,而“引文页”指的是被引注文献中引文所在的页码。不注“首页”只注“引文页”。
  如“中国对法学教育模式的选择”一文载于《法学教育的现状和未来: 21世纪法学教育暨国际法学院校长研讨会论文集》(主编郭成伟,副主编宋英辉)(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一书,该文的首页始于第39页,如引文处是第44页,则忽略“首页”只注“引文页”:
  例:
  吴汉东:《中国对法学教育模式的选择》,载《法学教育的现状和未来: 21世纪法学教育暨国际法学院校长研讨会论文集》,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44页。
  现在大量的法律文献发表在网站上,这类文献通常没有页码,特别是文章。从而给引文出处的引注带来了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可采用自然段落的序号来注明引文的出处。例如,陈兴良的一篇文章“罪刑均衡的中国命运”登在“北大法律网”的“法学文献”栏目里,如引该文的第4段,引注应为:
  例:
  陈兴良:《罪刑均衡的中国命运》,4段,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user/article_display.asp?ArticleID=26954,“北大法律信息网”,1996年发表。
  六、 被引文献标题的表示
  不仅正式出版的图书、连续刊物(如杂志报刊)采用书名号“《》”,所有其他文献标题也都采用书名号。如在引注文章的标题中已有书名号“《》”,则将原来的书名号换成单书名号“<>”。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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