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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献引证注释规范(建议稿) 第二章 基本引注要素和格式要求

法律文献引证注释规范(建议稿) 第二章 基本引注要素和格式要求


罗伟


【全文】
  第二章 基本引注要素和格式要求
  一、 引注应有的文献要素
  引注的最主要功能在于提供作者论证的文献来源,以便作进一步的验证。在西方的法律文献学上,一般将文献分为两类,即原始文献(Primary Sources)和二次文献(Secondary Sources)。前者包括:法律、行政法规、政府公告、司法解释、法院判决、政府函令等规范性的文献。 后者则泛指所有非规范性的文献,如:法学评论文章、论文、专著、法学教材、研究报告书等。这一分类概念已被中国法律图书馆界接受和采用,但在中国法律界尚不普遍。为了以下被引用文献分类上的方便,本文采用中国法律界比较熟悉的名称“规范性文献与非规范性文献”。
  无论哪一种文献,就文献来源的交待而言,应包括以下几个文献要素(bibliographical elements):
  (1) 主要责任者(包括制定者、颁布者、作者、撰稿人、主编、编者、译者、整理者等);
  (2) 文献标题(包括法律法规名、案例名、书名、文章名等);
  (3) 页码(包括卷、部、章、节、条、款、目、项、段号码等);
  (4) 出版或发表事项(包括文献的出版地、出版社、发表者、颁布者、产生者、版次和出版时间等)。
  除了以上这4个文献要素外,其他文献内容,则不是非有不可。
  二、 引注责任者的基本要求
  若所引用文献为专著,不必说明责任方式,径以冒号“:”表示;若为“编”、“主编”、“编著”、“整理”、“校注”、“翻译”等其他责任方式,则应注明。两个或两个以上责任方式相同的责任者,用顿号隔开;有3个以上责任者时,只取头两个责任者,其后加“等”字。责任方式不同的责任者,用逗号分开;译著的翻译者及古籍的点校者、整理者等应置于文献标题之后。 责任者包含于著作名时,不必另行标注责任者。责任者可以是公司行号、政府机构、社团组织、事业单位、社团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三、 引注中的数字
  引注中的页码、条文、段落、时间所用的数字应尽量采用阿拉伯数字,即1、2、3、4……但数字是责任者或文献标题的组成部分时,应保留原文所用的数字形式,如:张五常、刘五一、《十二铜表法》。
  例: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议案办法》第5条第2款(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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