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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矿业物权理念构建和谐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秩序

  2.行政监督管理手段单一僵化不适应市场运作模式。
  我国现行的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表明:矿产资源管理缺乏社会参与,管理手段僵化。我国目前矿业资源一方面强调国家行政管理的广度,管理面相当广泛。一方面在管理的手段上却依然是直接管制为主,最多辅以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强制手段。
  3.依法行政也强调矿产资源的行政管理模式的改变。
  《行政许可法》的颁布与实施,对于转变矿产资源行政管理模式具有重要意义。《行政许可法》法理精髓在于:凡是通过市场机制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当由市场机制去解决;通过市场机制难以解决,但通过规范公正的中介机构自律能够解决的,应当通过中介机构自律去解决。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三种权利(力)的行使有一个顺序:私权问题尽量通过私权的办法解决,若解决不了再用社会力量去解决;社会力量还解决不了才动用国家的力量。
  4.利益分配对于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有着重要作用。
  当前非法勘查开采屡禁不止的原因很大程度是由于地方保护主义。除去少数管理人员参与办矿和腐败,很大程度上与地方政府的经济利益有关。这涉及到确认地方政府公法人法律地位的问题。一方面,在涉及行政管理时,政府是管理者地位;另一方面,涉及民事法律关系时,政府处于与矿业权人平等的公法人地位。如果矿业权可以折价为股份,矿产地所在地方取得一定比例的股份或进行矿业权期权交易,地方政府和管理部门将会以长远眼光充分利用当地资源,为矿业开发提供更好服务。煤矿的生产和安全设备通常需要大笔投资,在产权界定不清、利益朝不保夕的情况下,矿主们只能靠收买官员的短期行为来保护自己的产权,而不会做安全生产的长期投资。从矿产资源的产权制度入手,或许才能彻底解决煤矿的安全生产问题。[8]
  所以,仿效农村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机制,在合乎矿业经营资格的前提下,规定矿业权在一个特定范围内的尽可能长的存续期间,应该是激励矿业权人保持长期投入,防止其掠夺性开采的一个有效的方法。
  (三)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形成和谐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秩序
  构建和谐社会,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节约资源作为基本国策,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矿业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
  1.将“社会本位”的思想贯彻到具体的矿业法律制度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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