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方面,司法人员与社会公众,也不要被「司法独立」或「审判独立」的招牌迷惑,以为司法的裁决以及司法官都应该免于课责。
宪法第
八十条禁止政治部门直接干预审判,但绝不表示法官能够免于公众的批评、怀疑与指摘。从公共的角度,对司法进行监督与批评,是民主国家天经地义的事情。[22]
最后,即便是政治部门,在
宪法容许的职权范围内也不能放弃监督司法以确保其与民主政治精神相符的职责。立法院行使大法官同意权之前的审查,应该检验并揭露被提名人的法律素养以及对民主政治的基本价值观—是否认为违宪审查与多数统治冲突?如何调和?对于性别平等、劳资争议、移民人权、政府体制有何见解?—而不仅着重在党派偏好或技术性的法律问题。而如何在制度上提高法官(与检察官)的政治负责可能性,恐怕也是我们在「司法独立」大致完成后的另一项课题。
【注释】 本文若未特别提及,则所称的「司法」主要指法院(包括司法院大法官、普通法院、行政法院等),但不包含检察官。
以上案例虽然大法官都作成了解释,但并不意味着大法官解释就是「终局」。大法官往往也在解释中留有相当空间,让政治部门可以依据解释所揭示的原则来进一步操作政治。如释字520虽然认定行政院不能片面停建核四厂,且赋予立法院以决议变更行政院决定的权限。然而,大法官虽然承认立法院的决议有「拘束力」,但似乎没有直接赋予「执行力」。亦即,如果行政院拒绝遵守,那么立法院「决议」的「执行力」依然要回到政治途径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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