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与台湾民主政治——促进、制衡,或背道而驰?
廖元豪
【全文】
壹、前言
解严以来,在台湾的重大政治事件中,司法[1]的地位愈发重要。许多政治争议,并非纯然透过选举、议会、政党过程来决定,却是交给表面上不负政治责任的法官来裁决。
以司法院大法官而论,有关国会是否或何时应全面改选(释字261)、副总统兼任行政院院长(释字419)、国民大会修宪自我延任(释字499)、行政院可否片面停建核四(释字520)、台北市与中央的健保费争议(释字550)、真调会与NCC组织合法性(释字585, 613),以及总统可否免于司法侦查(释字627)等事项,都是朝野争执不下之后,由最高释宪机关裁决的例子。[2]除了大法官之外,普通法院(包括行政法院)其实同样处理了很多重要政治争议。诸如2004年总统大选所惹出的「选举无效」与「当选无效」诉讼;台北市拒绝负担非设籍于台北市负担非设籍于台北市之居民的健保费;国道高速公路以BOT方式委由远通经营ETC收费案;「国务机要费」案;高雄捷运弊案;乃至当前弄得许多卸任与现任首长人心惶惶的「特别费」案等,也都由司法机关处理。
在这些「政治司法化」的案例中,任何一名法官,甚至检察官的行动或其撰写的文书,都将对于政治有极大的冲击。真可谓「一言兴邦,一言丧邦」!
从好处来说,这固然可以看出我国司法的「独立」与「中立」:各方政治玩家均愿意诉诸司法,做为裁决与辩论的场域。但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民主国家里的政治争议,为何不是由民意、政党、选举、舆论等过程来决定,却是由非民选、不负政治责任的「独立」司法人员来决定?政治人物犯错,将面临选票与政党的制裁,人民有管道可以要求他们负责;但我们如何要司法人员「负责」?国家政治或政策的重要关键,难道就掌握在这些不受政治控制的人员身上?这跟民主政治中「多数统治」、「责任政治」的精神是否一致?
积极、独立,且不忌讳介入政治的司法,与民主政治是否相扞格?「司法」与「民主」在本质上就相互对立,还是说他们其实是一体两面,相辅相成?
贰、迷思:法律与政治当然分离
许多人可能会用一种想当然尔的「法治国家」的论述来回答:「法律」与「政治」必须分离甚或对立。依此,法律的制定虽是政治力量的展现,然而法律一旦形式上被制定,它的执行、解释,与适用,都不该受到「政治力介入」。既然法律的解释与适用都独立于政治外,那么负责执行法律的人员—法官、检察官,甚至行政机关的执法者—都应该独立于政治控制之外。
然而,这种基本教义派的「法治 vs. 民主」二元论,其实相当程度是站在「法律自主性」的前提上。但这种高度形式主义的前提,其实早在美国1930年代的「法律现实主义」(Legal Realism)崛起后,就已经遭到严厉挑战。法律现实主义者从认识论的层次开始根本地挑战法律形式主义。他们主张法律不是一套自给自足的体系,而充满了可操弄性,法官具有无限的空间来操弄法律案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