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之债务,非因他方亦为给付。参见戴修瓒著.《民法债编
总论》.三民书局1978年版,第264页。
关于此点,因危险负担采取的债权人主义或债务人主义不同立法而引起存续上牵连性的不同结论,参见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三民书局,1988年版,第3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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