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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

  生之债务,非因他方亦为给付。参见戴修瓒著.《民法债编 
   
  总论》.三民书局1978年版,第264页。 
   
  关于此点,因危险负担采取的债权人主义或债务人主义不同立法而引起存续上牵连性的不同结论,参见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三民书局,1988年版,第375页。 
   
   近江幸治,祝娅等译.担保物权法.法赴律出版社,2000.17页。 
   
  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578页。 
   
  林诚二.论附随债务之不履行与契约之解除.郑玉波.民法债编论文选辑(中册).866-867页。 
   
  黄立.民法债编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540页。 
   
  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582页。 
   
  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337页。 
   
  余延满.合同法原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434页。 
   
  戴修瓒.民法债编总论.三民书局,1978.273页。 
   
  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三民书局,1988.376页。 
   
  刘德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5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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