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
温世扬
【摘要】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常见的一种抗辩权,它旨在督促双方当事人按合同本旨来履行合同,保障当事人因合同享有的利益不受侵害。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了这一制度。本文旨在结合国外相关立法、学说及我国立法来探讨该制度。
【关键词】合同;同时履行抗辩权;债务;给付
【全文】
抗辩权者,妨碍相对人行使其权利之对抗权也。[1]如先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其功能在于拒绝相对人请求给付或对抗其他一切请求。故抗辩权的存在以相对人请求权的存在有效为前提。在民法上,抗辩权可以分为灭却的抗辩权与延期的抗辩权。顾名思义,前者有消灭请求权的效力,后者仅具有延缓请求权的效力。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2]按照前述之分类,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属于延缓抗辩权,其本质上不具有否定对方请求权的效力。
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主要存在于双务合同中。所谓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的义务互为对待给付或对价关系的合同。这种对待或对价关系意味着,双方当事人互相享有债权,并互相负有债务,一方当事人履行给付是另一方当事人履行给付的条件和前提,一方之所以负给付义务,在于换取对方的对待给付。双务合同的本质就在于双方当事人的给付之间存在牵连性或对待性。主要体现在:(1)发生上的牵连性,双方当事人的给付由同一个合同产生,彼此立于对待关系,从而一方当事人的债务不发生或因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共利益而无效或因为欠缺行为能力及存在意思表示瑕疵而被撤销时,另一方当事人的债务也相应地不发生或无效或因被撤销而自始无效。(2)履行及存续上的牵连性,双务合同有效成立后,当事人所负的给付义务是否存在牵连性虽有歧义[3],但基于双务合同的目的在于双方交换财产利益,现代各国法制均不同程度直接或间接赋予其履行与存续上的牵连性。如负有同时履行合同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他方未为给付时可以拒绝自己的给付。另外,一方给付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致给付不能时,另一方当事人亦可免除对待给付。[4]
双务合同双方给付义务上的牵连性决定了双方当事人合同利益实现上的紧密关联性。一方为给付旨在换取对方的对待给付利益,只有双方当事人都依照合同本旨为给付的履行,双方的利益才能实现。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自己给付而另一方当事人却拒绝为对待给付,或不依合同本旨为对待给付或因为某种原因导致给付能力出现了根本变化,那么对方当事人依合同而应享有的利益将遭到严重侵害。因此,法律基于合同履行中的诚实信用及公平原则,在双务合同履行中赋予当事人各种抗辩权,使之可以在给付利益实现陷于危机时对抗对方当事人之请求,充分预防各种不公平及利益受侵害的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