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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著作权法与公共利益

  在效用理论中,著作权的效用目标受到重视。为了使“社会整个福利最大化”,著作权法应当考虑其所有目标,而不仅仅是作者利益的实现或者是公众利益的实现。著作权法当然首先需要保护处于弱者地位的作者。同时著作权法也需要考虑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应当说,著作权的效用理论在关注到实现最佳的社会效率方面,是隐含了对著作权中利益主体的利益平衡的考虑的,因为实现社会的整个福利最大化包含了对著作权利益的最佳的调整和分配,这离不开利益平衡机制的介入和运用。
  
【注释】袁咏.数字版权.郑成思.知识产权文丛(第2卷).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7. 
   
  参见Unites States v.Paramount Pictures,Inc.,334U.S.131(1948)。 
   
   H.R.Rep.No.2222,60th,Cong.,2dSess7(1909). 
   
   分别参见TRIPS协议序言和第7条。 
   
   L·Ray Patterson, StanleyW·Lindberg,The Nature of Copyright:A Law of Users’Right,the University of Georgia Press,1991,Sathens & London,at15 
   
  吉利恩·达维斯.权利集体管理中的公共利益.版权参考资料,1990,(2):11. 
   
   这一术语最初来自于《安娜女王法》“通过赋予在所提及的时间内印刷作者或者出版者的复制品,该法是一部鼓励学习的法律。” 
   
   我国2001年修改的《著作权法》增加了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等目的而使用作品的法定许可,即体现了对教育利益这种公共利益的保障。 
   
   Harper & Row,Publishers,Inc .v. Nation Enters.,471U.S.539,558(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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