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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著作权法与公共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鉴于对公共利益的确保在著作权法中的重要性,近些年来,国际上的一些涉及著作权的公约明确地对著作权法中的公共利益问题做了规定。例如,尽管TRIPS协议非常重视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该协议亦同时规定了确保公共利益的重要性:“承认保护知识产权的诸国内制度中被强调的保护公众利益的目的,包括发展的目的与技术目的”;“知识产权的保护与权利行使,目的应在于促进技术的革新、技术的转让和技术的传播,以有利于社会经济福利的方式促进技术知识的生产者与使用者互利,并促进权利与义务的平衡。”[4]在该协议的第8条中则规定成员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公共利益,并防止权利人滥用著作权。这体现了TRIPS协议重视公共利益保护的重要性。著作权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即著作权的行使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也体现了对公共利益的确保在著作权中的重要地位。
  确实,著作权法具有重要的公共利益目的。由于著作权法与知识、信息的创造与传播具有密切的联系,著作权法涉及到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各个方面“,它不能专注于对作者的保护,而应顾及到广大使用者的利益。”[5]国际唱片与音像制作者联盟(IFPI)吉利恩•达维斯也认为,著作权法的创设立足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如果承认创作有价值,无论艺术、文学还是其他作品,只要这种劳动成果能够丰富我们的生活,那么这种创作活动就应当得到补偿;著作权给创作者提供了手段,鼓励了他们的文化活动,满足了公共利益。[6]
  二、著作权法中公共利益的历史考察
  著作权法涉及到重要的公共利益问题。我国《著作权法》第4条第2款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体现了著作权法对公共利益的关注和维护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平衡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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