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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著作权法与公共利益

论著作权法与公共利益


冯晓青


【摘要】著作权法与公共利益存在着密切的关系,这是因为著作权法具有重要的公共利益目标。著作权法需要确保公共利益,这在长期的著作权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已经被不断地得到确认。总体上,著作权法中的公共利益表现为确保社会公众对智力作品的必要接近与分享。著作权法通过对公共利益的确保,在保护著作权人专有权利的基础之上更好地实现了其立法宗旨。
【关键词】著作权;公共利益;专有权
【全文】
  著作权法是立足于保护著作权人专有权的法律,在本质上属于私法范畴。但是,由于著作权的保护客体智力作品作为一种信息,具有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的双重性质,著作权法具有重要的公共利益目标。本文即拟对著作权法与公共利益之关系问题做一粗浅探讨,以就教于学界同仁。
  一、著作权法与公共利益概说
  公共利益可以被界定为,一个特定社会群体存在和发展所必须的、该社会群体中不确定的个人都可以享有的权利。公共利益面向的是社会上所有的人而不是个别或少数成员。因此,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不同,它是不特定的个人都可以同时享有的一种权利。公共利益总是与一个社会群体存在和发展所必须的社会价值有关。公共利益是和个人利益相对而言的。公共利益还可以被理解为全体公众的共同利益,是社会利益。公共利益代表了大多数人的利益,但不是个人利益的简单相加。也有学者从公众利益的角度理解公共利益。例如将公众利益界定为,对于一个特定社会的政治、文化状况和所支配的经济资源来说,公众利益是社会为所有成员而努力争取的基本目标的集合。以著作权而论,是政府为促进整体文明进步而确定的著作权公共政策的基本目标,主要包括鼓励作者的文学艺术创作力和言论自由,鼓励相关企业对作品的传播进行投资,以及为公众提供自由选择文化产品的机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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