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信息披露监管的国际合作与协调探析——以IOSCO为中心

  由上可见,经过多年的努力,IOSCO在会计准则的协调方面已经取得了不菲的成效,特别是《关于IASC会计准则的决议》的发布,为跨国发行人编制财务报告提供了一个统一的国际会计准则,从而有力地推动了信息披露的国际监管合作与协调。然而,由于受诸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会计准则的国际协调还存在着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依然任重而道远。
  首先,IASC 2000只包括了比较常用的30项会计准则,而对银行、保险、房地产等特殊行业的会计准则则尚付阙如,致使处于上述特殊行业的企业在跨国发行与上市时找不到统一的会计准则。[30] 
  其次,从适用范围来看,《关于IASC会计准则的决议》建议只适用与外国发行人,对本国发行人不适用。这种内外有别的会计准则制度,不利于会计准则的国际协调与彻底一体化。
  最后,IOSCO在推进会计准则的国际化、一体化方面已经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就,但在协调作为信息披露的又一基本要素的审计准则方面,却步履维艰,鲜见成效。[31] 国际审计准则的欠缺,必然会障碍国际会计准则的有效实施和对信息披露监管合作与协调的步伐。
  
【注释】IOSCO专门授权其技术委员会(Technical Committee)第一工作小组(Working Group1,以下简称第一工作小组)负责跨境信息披露及会计的监管事宜。经过多年的努力,第一工作小组完成了一系列有关跨境信息披露监管的报告、标准、准则等,并以IOSCO或其技术委员会的名义发布。 
  同时,为加强对跨境信息披露及会计的监管,IOSCO 主席委员会还通过了以下几方面的决议:《关于国际审计标准的决议》(Resolution Concerning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on Auditing,1992年10月)、《关于国际会计准则第 7号-现金流的决议》(Resolution Concerning Accounting Standard IAS 7,1993年10月)、《主席委员会关于IOSCO批准外国发行人跨国发行与首次上市国际披露准则的决议》(Resolution of the Presidents'' Committee on IOSCO Endorsement of Disclosure Standards to Facilitate Cross-Border Offerings and Listings by Multinational Issuers ,1998年8月)、《主席委员会关于IASC会计准则的决议》(Resolution of the Presidents'' Committee on IASC Standards,2000年5月)。 
  此外,IOSCO还在其于1998年9月发布《证券监管的目标与原则》第10章专门对证券公司等市场中介机构的监管作了具体的规定。 
  See IOSCO, Objectives and Principles of Securities Regulation,At http://www.iosco.org/pubdocs/pdf/IOSCOPD154.pdf,October 9, 2004. 此外,此处所称“发行人”一词应从广义上理解。它包括所有从市场上募集资金的主体,既包括境内发行人,也包括跨国发行人。 
   此处的有关信息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证券公开发售的条件;招股说明书或其它发行材料(以及相关较短篇幅的简介或介绍性材料)的内容和散发;在发售中准备的补充文件;有关证券发售的宣传;关于拥有上市公司重大权益的股东的信息;关于企图拥有公司控股权的个体的信息(以下将作详细阐述);对于上市证券的价格或价值关系重大的信息;定期报告;股东投票决定。 
  See IOSCO, Objectives and Principles of Securities Regulation,At http://www.iosco.org/pubdocs/pdf/IOSCOPD154.pdf,October 9, 2004. 
   根据IOSCO的解释,进行跨国证券发行与上市的公司应该按照《准则》披露相关文件。当某国的证券监管当局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予以审查和接受后,其他国家的证券监管者也会对该公司在本国进行证券发行与上市予以认可。考虑到《准则》并非是具有国际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准则》指出,为贯彻《准则》的实施,有些会员机构仍须采取另外的行动。诸如对准则加以补充。同时,发行人在使用《准则》之前有必要查实,《准则》是否在东道国的法域内生效。此外,《准则》只是为外国发行人编报单一披露文件提供一个可选择的披露准则,而并不一定要替代现行的有关外国发行人的披露规定,在东道国许可的情况下,《准则》并不阻止外国发行人遵守其他的信息披露规定。 
   例如对于某些特殊行业的公司、如银行、保险、采矿和石油天然气公司等行业的跨国公开发行和上市,除了适用《准则》第一部分的规定之外,某些国家可能会要求提供额外的信息披露。这些可能的额外信息披露详细列于《准则》的第二部分。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