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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法院初步裁决制度评述

  最后、初步裁决制度占用了巨大的司法资源。初步裁决制度成了自身成功的受害者。初步裁决制度使欧盟司法体制面临着严重挑战。数量巨大的初步裁决案件的提出使得欧洲法院不堪重负,据统计,欧洲法院每年要受理250多件初步裁决案件,每年作出初步裁决100多件。[ 20 ]并且由于随着2010年的到来,10多个来自东欧和地中海的国家将陆续加入欧洲联盟,可以预见欧洲法院审理的初步裁决案件数量将会越来越多。更重要的是,随着欧盟一体化的发展,尤其在1999年5月1日《阿姆斯特丹条约》生效后欧洲法院被赋予了新的权力,在新的欧共体条约第六章关于签证、难民、移民、跨国界的民事司法合作,或者根据欧盟条约的第六章,关于公共安全和刑事司法合作的事务的规定都给欧洲法院带来了新的任务,这些新的条款将给欧洲法院带来更大的工作量。另外,由于初步裁决的结果可能适用到成员国法院的案件中去,因此实际上只有初步裁决能够在大约一年内做出,才能真正保证欧盟法院与成员国法院之间的对话,而以后的过长的等待将使这一对话功能大打折扣。因此,对于具体案件来说,提出初步裁决即意味着该案的审理期限将会被迫延长,其结果将很有可能使得欧洲法院失信于各成员国法院,从而破坏掉过去通过初步裁决制度已经建立起来的欧洲法院与成员国法院的良好合作关系。[ 21 ]
  因此,尽管在欧盟建立的初期,欧洲法院是鼓励成员国法院提出初步裁决的申请以使欧盟法在成员国得到统一实施的。但是随着欧洲法院的工作量变得不堪重负、成员国所提交的问题日趋复杂,这已经迫使了欧洲法院改变了它以前的态度,欧洲已经开始对某些问题拒绝给予初步裁决。欧洲联盟也已开始思索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才能使初步裁决制度适应欧盟一体化的新阶段,对于初步裁决制度的改革被提上了日程。
  欧盟各成员国于2001年2月26号签署了《尼斯条约》,之后根据该条约修改后的《欧共体条约》第225条第3款是对欧盟司法体制长期思索的结晶。尼斯改革宣告了欧洲法院对初步裁决垄断时代的终结。今后,欧洲法院和欧洲初审法院将共同担负起保障欧盟法律的统一性和一致性的重大使命。通过尼斯改革,欧洲初审法院获得了三项大权:对共同体法的普遍管辖权、对新设立的特别审判庭的上诉管辖权以及初步裁决权。欧洲初审法院由此迎来了一个兴盛时代。《尼斯条约》对欧洲初审法院的初步裁决权作了详细的规定。
  经《尼斯条约》修改后的《欧共体条约》第225条第3款规定,初审法院在《欧共体法院规约》确定的某些专门领域内,可以依据《欧共体条约》第234条作出初步裁决。初审法院作出初步裁决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欧共体法院规约》对于初审法院的初步裁决权目前未作出有关规定,因此需有待于修正《欧共体法院规约》;二、内容上有限制,初审法院的初步裁决限于特定的专门领域,初审法院管辖权下的专门事项尚有待欧洲法院做出提议。欧盟委员会的工作小组曾将其限于欧盟法律中的一些专业性领域,如商标法、公共职能,以及税则归类、共同农业政策。经济融合政策等。但是,由于《尼斯条约》尚未生效,因此只有依生效以后的《尼斯条约》修改过的《欧共体条约》第245条第2款修改法院规约才能实现。因此,尼斯改革暂时还处于未实行阶段。
  《尼斯条约》规定初审法院的初步裁决权是终局性的,不能上诉。但欧洲联盟为了使初步裁决的分流改革不至于危及欧盟法律的统一适用,在《尼斯条约》中设计了一个新的程序制度——复核程序。复核程序适用于两种情形,一是由初审法院对特别审判庭的上诉判决,二是由初审法院作出的初步裁决。因此,对于初审法院有初步裁决权的那些专门事项,欧洲法院仍然可以按规定程序进行复核作出裁决,但是必须在符合两个条件下进行:首先,仅限于当欧盟法律的统一性或者一致性受到严重威胁的时候;其次,仅限于例外情形。在例外情况下,如果由于初审法院的主动移送或者因为欧洲法院的首席法庭顾问官对初审法院的判决提议复核,则欧洲法院可以审理。另外,必须指出的是,对于除了《欧共体法院规约》规定的专门领域外,对于其他领域的事项欧洲法院仍然拥有垄断的初步裁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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