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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法院初步裁决制度评述

  3、强制申请主体范围的扩大
  《欧共体条约》第234条第 3 款规定了成员国法院或法庭的强制提交义务。当有关欧共体法的解释或适用事项在成员国国内法院或法庭所审理的案件中提出,而根据该国法律该法院或法庭是作为最后的司法救济手段,法院或法庭就有义务把该事项提请欧洲法院。这包括一国的最高法院和专门的最高法院。但在 Costa[ 19 ]案中,欧洲法院接受了意大利米兰地方法院的裁决请求,因为它认为当事人的请求标的很小,在以前荷兰的司法实践中被允许上诉的机会微乎其微,当事人实际上并无上诉权利可言,地方法院既是第一又是最高法院或最后法院。在这里,欧洲法院把标准定位“最后”而不是最高,大大扩大了第234条第3款的管辖范围。由此可见,在实践中,欧洲法院并未拘泥于第234条的文义去抽象地理解“能或者不能上诉”的含义,而是在具体案件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性质来判断某司法机构是否有义务提交申请。
  总之,在欧洲法院各项管辖制度中,初步裁决制度最值得引起重视。欧洲法院通过对现行裁决制度进行能动地解释,积极扩张了其司法管辖权的范围,促进了自身与欧共体各成员国法院之间的合作,充分展示了其管辖权所独具的自我扩展性。从欧洲法院50多年来的实践来看,初步裁决制度一直处于不断的扩张之中,但是制度上的扩张在现实中并不必然带来预期的扩张效果。因为初步裁决制度主要是由成员国法院请求裁决引起的,所以其现实意义上的扩张必然要求成员国法院的积极配合来完成。
  三、初步裁决制度的改革
  总的来说,初步裁决制度是欧共体法中一项极富特色的法律程序制度。实践证明,初步裁决制度的建立是必要的和正确的。在几十年的欧洲一体化进程中,初步裁决制度保证了欧盟法律在各成员国的统一解释、统一实施和统一效力,有力的促进了欧洲一体化进程。但是随着欧盟的一体化不断深入进行,一个水平更高的统一法律体制将被要求以适应一体化的发展。这促使了欧洲联盟不断去正视初步裁决制度现存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改革措施。
  从目前初步裁决制度的运行情况来看,主要存在着以下一些问题:
  首先、从欧盟法层面上,初步裁决与其他欧盟制度存在一定的冲突。譬如指令,初步裁决与指令相对于欧盟成员国的法律制度来讲都是更高一级的法律渊源,它们在建立欧盟法律秩序上都起着重要的作用,是欧盟与成员国在法律制度上合作的法律基础。欧盟几十年的实践证明两种制度存在着一定的冲突。初步裁决制度既调节欧盟法与成员国法之间的纵向的关系,又在横向上保证不同的成员国能够一致地适用欧盟法,避免了欧盟法在成员国之间适用的差异。然而,指令的首要功能是调整成员国法律之间横向的关系,即保证不同的成员国统一地适用欧盟法。二者在功能上有一定的重合性,这会造成在缺乏欧盟指令或者指令的效力受到质疑的时候初步裁决制度的越俎代庖。因为当一个指令带来严重的纵向的或横向的法律冲突,只有欧洲法院才能解决。
  其次、初步裁决使人们在心理上拉开了欧盟法与国内法的距离,有悖于欧洲一体化的要求。由于欧盟法的直接适用效力,成员国国内法院把欧盟法看作是其国内法的一部分,于是一些问题便会产生:欧盟法是否对当事人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案件的详细情况和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实际地位在初步裁决中应该是怎么样的?一般来说法律的适用问题是与案件的实体处理密不可分的。然而,由于欧洲法院在初步裁决过程中的任务仅限于提供确定的关于欧盟法律的解释,成员国自己负责查清案件的有关事实并适用欧洲法院解释过的欧盟法律。欧洲法院无权对成员国法律进行解释,也无权对成员国法律与欧盟法律的一致性作出裁决。因此,初步裁决制度在某种程度上否认了欧盟法律秩序与国内法律秩序的一致性,它使欧盟法律体制与国内法律体制呈现出一种相异性,把欧盟法从国内法体系中排除了出去,而看作一种外来的异己的事物,就象国际法之于国内法。这在公众心理上的影响明显有有悖于欧盟一体化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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