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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法院初步裁决制度评述

  5、初步裁决的效力
  关于初步裁决的效力问题,《欧共体条约》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初步裁决对主案具有约束力,提出初步裁决申请的法院必须将初步裁决的结果适用于主案并据此作出裁决,这一条从未有人对此提出过异议,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初步裁决制度的目的。同时欧洲法院自身也通过其大量的判例法对此加以了逐步澄清。[ 12 ]
  首先是初步裁决的既判效力问题。欧洲法院认为,如果初步裁决确认了欧洲共同体的一项行为无效,那么,这对任何其他成员国法院来说,就是一个在任何其他涉及该欧洲共同体行为合法性问题的案件中,确认该行为无效的充分理由。一般来说,成员国法院不能就欧共体法院以及裁决过的同样法律问题再次提出申请,对于重复提出的问题,欧洲法院往往在告知提问法院并听取当事人意见后,以裁定的形式结案并包含以前的判决意见。[ 13 ] 实践中,欧洲法院在Da Costa 案件中确立了初步裁决的先例原则。欧洲法院在该案件的裁决中指出,尽管根据第234{177}条和《欧洲法院规约》第20条规定,欧洲法院必须就有关国内法院或法庭所提交的裁决请求做出判决,然而,本案所提出的关于《欧共体条约》第20条的解释已由欧洲法院在26/62一案中作出了解释。因此,欧洲法院在判决书中只是简单地重复了其在Van Gend en Loos 一案中的判决,并进一步指出,该案所涉及到的有关条约解释的问题,与上述案件的问题类似,而且并不包含任何新的因素。欧洲法院由此判决:意大利法院( Tariefcommissie) 必须适用本法院的先例判决。但是,由于欧盟法在主要继承大陆法系法律传统的同时,也受到英美法系的影响,欧洲法院的判例是欧盟法的辅助性渊源。所以,欧洲法院在实践中也允许成员国法院就某一已经作过初步裁决的问题重新提出申请,而且欧洲法院在其认为必要的时候会毫不犹豫地修改以前的裁决。因此,在解决所面临的欧共体法问题时,成员国法院一般会遵循已有的裁决,但当他们认为欧洲法院可能会偏离以前的裁决时,他们就会就类似问题再次提出申请。
  初步裁决的时间效力是一个引起争论的问题。欧洲法院确认了初步裁决溯及既往的原则,但有允许无溯及力的例外。依据溯及既往的原则,若纳税人基于与共同体法不符合的国内法律而缴纳了一笔不应缴的税款,则纳税人可以根据初步裁决解释而请求返还自该不当法律生效起至今的税款。但是在Defrenne一案中,欧洲法院对初步裁决的时间效力作了限制。对于违反《欧共体条约》第119条男女同工同酬原则的国内歧视行为,只有发生在初步裁决之后的诉讼或之前已提起行政或司法程序的未决案件才可能求偿。这种情况的出现是因为欧洲法院在参照《欧共体条约》第231条后,认为其在初步裁决领域亦有权例外地运用法律安全的一般原则以限制其判决的时间效力,并提出了关于初步裁决溯及既往力的两项原则,即:法律的稳定性和合法期望权益的保护;赋予完全的溯及既往力所带来的实际困难和不可能性。在这里,只有欧洲法院才可以作出关于初步裁决的时间效力原则的例外,无论是成员国法院或者法律都不能作出此种限制。实践中,欧洲法院通过大量的判例,小心的平衡着初步裁决的溯及力和保护判决前的稳定情势两者之间的关系,而这种平衡经常受到国内法院的质疑。此种现象的发生,归根结底在于《欧共体条约》对此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而有待于基础条约对此作一终局性的确认。
  二、初步裁决制度的扩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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