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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法院初步裁决制度评述

  对于仲裁庭,欧洲法院认为一般不属于《欧共体条约》第234条意义上的法院,但是要区别不同情况。欧洲法院认为,如果是法定仲裁,并且由公共机构指定仲裁员,则该仲裁庭属于第234条所指的法庭,因为其权力来源于国家。合意仲裁则不具有提请初步裁决的主体资格。在Nordsee案[ 8 ]中,欧洲法院指出了仲裁庭可以提出初步裁决的5个条件:第一、该仲裁必须是在法律框架内加以规定的;第二、仲裁员必须是依法确定的;第三、仲裁裁决必须具有最终的效力(the force of res judicata),必须是已经取得执行令因而能够执行的;第四、各方当事人根据法律或者事实,必须有义务把其争议提交仲裁而不是提交普通法院;第五、该仲裁必须是在某些方面由有关国家的公共权力机构支持的。
  总之,在认定提请初步裁决的主体资格的时候,欧共体法是标准,成员国法是补充。《欧共体条约》第234条的“法院或法庭”并不局限于国家的主要司法机关,还应该包括被授权作出司法性质的、有约束力的决定的其他法庭以及具备特别条件的仲裁庭。总的来说,欧共体的缔造者为所有成员国法院(包括一些不是法院的“法院”)敞开了初步裁决请求权的大门,以期更理想地实现欧盟法律在成员国的统一实施。[ 9 ]
  4、初步裁决的程序
  由于初步裁决制度“从性质上看,主要是成员国法院与欧洲法院之间本着司法合作的精神而进行的对话”。[ 10 ]这就决定了初步裁决程序明显不同于直接诉讼。在这一程序中没有正式的当事人,也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对抗。初步裁决的程序大致分为两个阶段:成员国法院阶段和欧洲法院阶段。
  在成员国法院阶段,有关的程序必须遵守成员国制定的相关规则。成员国法院自身可以在任何诉讼阶段提出请求,任何一方当事人也可以在审理前或者审理过程中提出请求。但是,案件判决后成员国法院就不能再向欧洲法院提交申请。申请只能由成员国法院本身提交,当事人不能直接提出。欧盟成员国法院通常会就提交的方法和形式作出指导性意见,有时成员国法院也可以指导一方当事人起草申请,并将它交给另一方当事人征求意见。欧洲法院也对申请设计了规定的形式,提出的申请中一般应该列出要求欧洲法院初步裁决的问题、对案件当事人的详细介绍、争议的来龙去脉、诉讼程序的进展状况、当事人之间事实与法律争议的性质等等。一旦提出申请,成员国法院中的诉讼程序就将中止,直至欧洲法院对所提问题作出初步裁决,除非成员国法院作出其他决议。另外,根据欧共体法律,对成员国最高法院提出初步裁决请求或者不提出请求的决定,可以向欧洲法院提出上诉。[ 11 ]当事人在下级法院或者法庭的,可以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诉。一般来说,只要下级法院或者法庭没有误导自己或者不合理地行为,那么它提出申请与否的决定就不太可能被撤销。
  在欧洲法院阶段,《欧洲法院规约》(the statutes of the European Court)第20条规定:成员国法院或者法庭在涉及到初步裁决的案件中,应当向欧洲法院报告自己的决定。然后欧洲法院案件登记处负责通知当事人、成员国、委员会、理事会(如果涉及理事会通过的法规)。被通知者有权而不是必须在接到通知的2个月以内向欧洲法院提出书面一件,如果没有提出书面意见则可以在审理时候发表口头意见。一般情况下,被通知者均会作出书面意见,因为欧洲法院审理案件主要是根据书面意见,而不是口头听审。在者一阶段中,案件当事人不是初步裁决的当事人,不能主张案件当事人享有的权力。他们只是被邀请在提出初步裁决申请的法院所限定的法律背景内发表自己的意见,除非成员国法院提出新的申请,欧洲法院不会因为案件当事人的申请而扩大裁决范围,更不会直接作出裁决。在欧洲法院的法官评议完后,欧洲法院即作出裁决,该裁决将在法庭上公开宣读,并给当事人和提出申请的成员国法院送达一份复印件。一般情况下,欧洲法院终止初步裁决程序只有两种情况:提出申请的法院撤回申请,或者其申请被上级法院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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