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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法院初步裁决制度评述

  《欧共体条约》第234条的规定赋予成员国法院及仲裁机构在自己的案件中就有关欧盟法律的问题向欧盟法院要求初步裁决的权利。其内容如下:
  欧洲法院对下列事项享有初步裁决的权力:(1)本条约的解释;(2)欧盟机构和欧洲中央银行制定的规章的效力及解释;(3)根据欧盟委员会的规章建立的机构制定的成文法的解释。当成员国法院或仲裁机构认为对一个问题进行初步裁决是自己对案件做出裁决的前提时,它可以将该问题提交欧洲法院做出初步裁决。当成员国的法律对某个问题缺乏相应的救济措施时,当其法院或仲裁机构在审理案件时遇到该类问题时,该法院或仲裁机构应该将问题提交欧洲法院。
  2、初步裁决的范围
  依据《欧共体条约》第234条的规定,欧洲法院对于下列问题享有初步裁决权:解释《欧共体条约》;确认欧盟机构和欧洲中央银行的行为的合法性和对之进行解释;在根据欧盟委员会的行为建立的机构的规约有规定时,解释该规约。其中,解释《欧共体条约》和解释欧盟的行为及确认欧盟机构行为的合法性是比较重要的工作。在这种解释裁决中,除了欧盟规定的效力之外,重要的还有关于《欧共体条约》或者欧盟的行为是否具有直接效力的裁决。欧洲法院可以认定欧盟机构的法令无效,但是成员国法院不能宣布欧盟机构的法令无效。如果成员国法院认为一个欧盟法令可能无效,它应当将问题提交到欧洲法院。同样,个人在有资格直接向欧洲法院反对欧盟机构的决定的有效性的情况下,个人也不能在成员国法院中直接反对。
  欧洲法院在初步裁决过程中的任务,仅仅限于提供确定的关于欧盟法律的解释。成员国负责查清案件的有关事实并适用欧洲法院解释过的欧盟法律。欧洲法院无权对成员国法律进行解释,也无权对成员国法律与欧盟法律的一致性作出裁决,尽管它能够通过解释欧盟法对国内法院提出一些相关的判断因素,以帮助国内法院判断其一致性。如果在请求欧洲法院作出解释中包含了此类问题,欧洲法院通常会重新设置这种问题,使它变成一个仅仅关于欧盟法律的问题。[ 5 ]这样以来,欧洲法院只对相关的欧盟法律作出解释,而成员国法院则依据这个解释对成员国法律与欧盟法律的一致性作出自己的判断。在Adlerblurn v Caisse Nationale Assurance Vieillesse des Travailleurs Salaries[ 6 ]一案中,欧盟法院认为:法国社会保障立法与德国赔偿法对赔偿受益人的分类差异属于国内法的问题,因而不属于欧盟法院的管辖范围。因此,欧盟法院不能对一个明显属于国内法的条文是否与欧盟法相一致做出裁决。但欧盟法院也曾明确表示:虽然欧盟法院根据第234条没有权利对国内法与欧盟法是否一致做出裁决,但它可以给国内法院提供出相关的标准。
  同时,根据《欧共体条约》第234条的规定,只有在诉讼各方存在真正的争论时,欧洲法院才有初步裁决权。欧洲法院不提供纯粹咨询性的或者假定性的意见,尤其是会拒绝那种当事人通过编造的诉讼程序手段企图获得初步裁决的申请。欧洲法院具有很高的警惕性在确保第234条不被滥用方面,尤其是在避免利用虚假的争议去试图说服一个成员国的法院裁定另外一个成员国立法的合法性上。但是,总的来说,欧洲法院一般不会拒绝向它提出的请求,只要该诉讼不是人为设计的程序手段。
  3、初步裁决的请求权
  从《欧共体条约》第234条的规定可以知道,有权提起初步裁决申请的仅限于成员国法院或者法庭。然而,由于欧共体成员国来自不同的法系,各国国内司法机关形形色色,各国法院的组织系统也不相同,如何准确地界定“法院或法庭”的定义,关系到对于初步裁决程序的利用。从许多欧洲法院的判例来看,欧洲法院一贯坚持拒绝依照成员国国内法的判断标准,而是强调应该依据欧共体法去进行判断,即采纳所谓的“功能论”:是否具有法院或法庭的名称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提请初步裁决的主体是否行使着“法院”或“法庭”的功能来作出裁量。如果一个实体有权对个人的法律权利和义务作出约束性的决定,它便具有司法功能。在实践中,欧洲法院通过一系列初步裁决确立了欧共体意义上的“法院或法庭”的定义。[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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