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法院初步裁决制度评述
The Preliminary Rulings in the European 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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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众所周知,一个国际性组织的设立是否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组成该国际性组织的各成员国赋予该组织多大的权利,即成员国国家主权的让渡程度。而在通常情况下,各成员国一般不愿意交给国际性组织的机构过多的权力以免危及主权。如何在国际性组织的成效性与成员国主权的至高性这两者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从而使国际性组织发挥出其最大的效能来以实现其自身的目标,欧盟的实践给出了一个最好的榜样。欧洲联盟是当今世界上一体化程度最高、最成功的区域性一体化组织,[ 1 ]欧洲一体化是一个成员国主权不断向欧盟让渡的历史过程,成员国个体与欧盟整体间的权力斗争构成了该历史过程的主要矛盾。而欧盟通过欧洲法院在近半个世纪的司法实践中,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 2 ]特别是通过《欧共体条约》第234条规定的初步裁决程序(Preliminary Ruling Procedure)这一项欧洲法院非常独特的管辖权,巧妙的平衡了尊重成员国主权和维护欧盟共同利益两者之间的关系,保证了欧盟法律在属于不同法律体系、适用不同诉讼规则的各成员国法院的统一适用,成为推动欧洲一体化进程的重要力量。本文拟就初步裁决的运行机制、这一制度本身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该制度的改革等问题进行一个深入的探研,以此获得对这一欧盟法中的重要制度的一个正确、客观、全面的认识。
一、初步裁决制度的内容
作为欧盟法律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欧洲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具有国际法院、联邦法院、行政法院、普通民事法院和雇员行政法院等多种属性,[ 3 ]对欧盟法律事务享有非常广泛的强制管辖权。欧盟的缔造者们从计划成立共同体那天开始便心怀联邦梦想,因此,他们从联邦国家德国和另一个近似联邦国家的“地区化”国家意大利的
宪法中的先决裁判制度中吸取了灵感,设计出了这一独特的、旨在保障欧盟法律的统一性和一致性的机制。[ 4 ] 欧洲法院的初步裁决制度,即成员国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在做出判决之前,依据欧盟基础条约(Basic Treaties)规定的请求权或请求义务,可以(may)或必须(shall)将案件涉及的欧盟法的解释或有效性问题提交欧洲法院,请求后者初步对这些问题作出裁决。提交初步裁决申请的成员国法院应根据初步裁决的结果,将欧盟法适用于其审理的案件。
1、初步裁决的法律依据
初步裁决制度作为一种独特的司法机制,渊源于一系列法律文件的相关规定。该法律文件主要为欧盟的基础条约。它们包括:
①1952 年生效的《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第41 条;
②《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以下简称《欧共体条约》) 第234条{原《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177条};
③《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第150 (1) (b)条;
④1999年《阿姆斯特丹条约》生效后出现的2条新规定,即《欧共体条约》第68条和《欧洲联盟条约》第35条。
⑤经2001年签署的《尼斯条约》修改后的《欧共体条约》第225条第3款。
其中,1952年生效的《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第41条首次规定了欧洲法院具有就理事会和委员会的法令之有效性作出初步裁决的权力,《欧共体条约》第234{177}条被视为初步裁决程序的最基本法律文件,也是目前初步裁决程序在欧盟司法领域中被援引得最多的条款,该条款下的初步裁决程序与《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第41条相比得到了重大的改进。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第150 (1) (b)条、《欧共体条约》第68条和《欧洲联盟条约》第35条以及经2001年签署的《尼斯条约》修改后的《欧共体条约》第225条第3款均是在《欧共体条约》第234{177}条的基础上进行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