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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重构

  2.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民事诉讼实践中,有的证人虽经当事人的动员仍然不愿出庭作证。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可以由法院主动通知证人出庭。法院作为一国司法机关,有着巨大的社会权威和公信力,在当事人自行动员证人出庭难以成功的情况下,由法院主动通知证人出庭,证人往往屈服于法的权威而出庭,这样也有利于案件真实情况的发掘和诉讼程序的推进。不过,由法院主动通知证人出庭的方式只是证人出庭的例外情况,不能作为主要方式,而且这种方式应该由法律规定明确的范围。
  (三)证人出庭作证的方式:交叉询问制度
  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一般是在法院指导下进行案件陈述或法官直接依职权对证人进行询问。这两种作证方式都与我国民事诉讼的职权主义模式密切相关,法官在证人作证问题上具有较大的职权,他们可以通过引导或提问来左右证人证言的发展方向,容易出现主观性和片面性。在这种作证方式下,当事人对证人的询问处于从属或补充的地位,不利于充分发挥诉辩双方参与诉讼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与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过渡的发展趋势极不协调,所以对此有待改革。
  笔者以为,在证人出庭作证方式上,应该借鉴英美法系的交叉询问制度,设主询问和反询问程序。主询问即直接询问,它由提供证人一方的当事人本人或者其律师进行。当事人通过询问己方提供的证人所得到的证言,把己方主张的理由以及信息、材料来源的情况反映出来。主询问的目的在于向法庭证实询问方的主张。主询问后,进行主询问的一方可以就对方进行反询问所涉及的新的事实进行再主询问。反询问又称交叉询问,它是主询问之后由对方当事人或者律师对该证人进行的询问。其目的在于暴露对方证人证言的矛盾与不实之处,降低其证据的证明力,使得对方证人承认那些对本方有利的相关事实。通过当事人双方反复的、对抗式的、有针对性的轮流询问,揭示证人证言的不实之处,判断证人证言的可靠性和真实性。[10]
  交叉询问制度充分发挥了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参与诉讼的积极性,弱化了法官在诉讼中的职权,符合民事诉讼的自治性,有利于全面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但是我们应该看到当事人主义是在英美土壤上的产物,有其特定的背景和相关的配套制度,我国转变中的诉讼模式并不是完全的当事人主义,在诉讼中法官的适当职权介入是必要的。为了防止双方当事人在询问证人时偏离诉讼的主题和争议的焦点,有必要赋予法官一定的职权制止当事人询问与证明案件事实无关的问题,使当事人的询问不偏离于正常的诉讼轨道。
  (四)证人的权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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