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坚持公开审判原则,强化庭审功能是审判方式改革的核心内容。它要求实现法庭上公开举证、质证、认证以及辩论,使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置于庭审之下,以期保证审判的公开透明。而坚持公开原则,强化庭审职能的关键就在于使证人直接面对当事人和法官,当庭做出忠于事实和法律的陈述,并且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质证和法庭的询问。在证人不出庭,实行间接审判方式的情况下,公众无法接触到诉讼的实质,审判公开的目的难以实现。
2.我国《
民事诉讼法》中对直接言辞原则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五年纲要》中,关于强化庭审组织功能和审判长职权的改革,实际上体现了直接言辞原则的要求。[9]在直接言辞原则下,法官必须亲自对证据进行调查和采纳,不得委托其他法官。在作证问题上,书面证言是例外,证人一般须亲自出庭作证。未经庭中以言辞方式调查的证据材料不得为裁判依据。证人出庭作证,就其所知晓的案件情况向法庭作口头陈述并接受质证,能确保证人证言经过各方当事人的充分辩论和质疑,能使法官对其进行全面直接的接触、审查认定,最大限度地发现事实真相,所以证人出庭作证是贯彻直接言辞原则的内在要求。
(二)证人出庭作证与程序正义
首先,证人出庭作证有助于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因此,当事人在诉讼中有权要求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证,这是当事人的重要诉讼权利。在证人不出庭作证而仅提供书面证言的情况下,当事人无法对证言进行辩论和确认,证据疑问也无法得到回答,当事人对证言进行询问、质证的权利必定落空。
其次,证人出庭作证有助于审查证人及其证言的合法性。证人资格问题在“书面审理中心”模式下未得到足够的重视。在证人不出庭的环境下,只注重证言而忽略对证言背后的证人资格问题进行审查,虚假证言的情况不可避免。让证人出庭作证,双方当事人首先就会对其证人资格问题提出质疑,法庭也负有查明证人正身的责任,这样就可以避免伪证人的出现。另外,证人出庭作证也将有利于对证人证言的合法性审查。现实中,用非法的手段收集的证据大量存在,这些证据以其收集上的瑕疵并不符合现代诉讼程序正义的理念。通过证人的到庭,我们就可以对证言的合法性提出询问、质疑从而排除那些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维护程序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