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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重构

  (2)和谐观。“和谐”是中国传统礼制社会追求的目标,“礼之用,和为贵”的思想不仅存在于国人的行为实践中,而且潜藏于人们的内心深处。在处理与同事、亲友或其他人的关系时,“万事忍为先”,大家都以尽量保持关系的和谐为原则。在中国这样一个典型的乡土社会中,民事纠纷的发生牵涉到一系列的亲情、友情、乡情,除民事纠纷对抗双方的利益冲突外,其他人在没有相关利益时出于保持、维护这一和谐关系的考虑,一般不会参加到双方当事人的诉讼中去。
  2.社会经济原因
  (1)对证人人身安全保护不够。虽然《民事诉讼法》第102条和《刑法》第308条对保护证人人身安全、妨碍作证等作出了规定,但在现实中,打击报复证人的现象时有发生,证人的人身安全没有有效的保障,证人往往由于出庭而承受更多的风险,因此现实中证人由于害怕打击报复而推脱、拒绝出庭作证。这种打击报复得逞的行为会给社会带来相当负面的影响。丹宁勋爵曾指出“如果在某个案件中发生这类事而又未受到惩罚,消息就会很快传开,其他案件的证人就会拒绝作证”。[7]
  (2)对证人的经济补偿不够。对证人的经济补偿是解决证人出庭作证必须面对的问题。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出庭作证是公民的一项义务,因此司法实践对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缺乏必要的认识,极端者甚至认为证人出庭作证应该是无偿的。这种只规定证人出庭作证而不给予相应经济补偿的状况也使得证人在出庭作证时顾虑重重。
  二 、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证人出庭作证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
  肇始于上世纪90年代初的我国法院系统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主要以强化举证责任,重视公开审判,设置调解中心,以及调整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和其他上级审判组织在案件中的作用和关系等为主要内容。[8]公开原则、直接言辞原则等在改革中都得到了明确的接受和倡导。但如学者指出的,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率低的问题已成为制约司法体制改革和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瓶颈”。下面以公开原则和直接言辞原则为例探讨其与证人出庭作证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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