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华为“辞退员工”事件当辩护
邢增丰
【全文】
事件的发生:2007年11月初,华为“辞职门”事件愈演愈烈。“工龄满8年、主动辞职、
劳动合同法”等字眼,揪紧了公众的心。
“辞职门”事件之所以引起广泛关注,不仅仅因为今年6月底通过
劳动合同法之初,一些专家预言“可能会出现大规模辞退现象”已成现实,也不仅仅由于涉及华为7000多名工龄年满8年的员工甚至其7万多名全体员工利益;很多人都可能因此担忧将来自己也成为另一起“辞职门”中的一员。
虽然华为辞退员工事件,引起社会许多人的争议与怀疑,但是作为一名法律人,要用理智的目光全面看待这个问题。在这一事件中,无论是政府官员还是华为集团内部的高管人员都表示得非常低调,这是值得赞赏的。
笔者认为,华为辞退工人事件,我们不能用道德,道义去猜测这个问题,因为道德与道义是法律的更高的要求,法律才是道德的最低要求。华为之所以有这样企业内部自主的管理权,是在不违反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的情况下行使的,如果人们企图去仅用怀疑、批判与反对的眼光去对待这种权利,显然是错误的。
另外,华为辞退员工事件之所以受到人们的特别关注,主要的原因不仅在于华为是一个经济势力较强的集团,辞退员工数目之多,还在在于劳动者自身对其权利的关注,无疑是法制意识增强的一大表现。
争议的焦点在于,华为此举是否在新《
劳动合同法》实施前规避法律的问题?而具体的法条又是《
劳动合同法》的第
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无固定期限劳动的立法本意究竟是什么?企业能否在其实施前,作好自身的准备?
(一)无固定期限不等于终身制,更不能一味等待吃“大锅饭”。
按照我国《
劳动合同法》所谓的无固定期限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那么这样条款是不是又回到计划经济时终身制吃“大锅饭”呢?从而导致员工不进取,不积极工作呢?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
三十九条、第
四十条和第
四十一条的规定,符合其规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内的各种劳动合同。所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等于“终身制”,更不等于吃大“锅饭”。 如果一名员工拥有这样的思想,也不是一名市场经济所要求人才,起码说某种思想不合格,这种人迟早会被现代信息社会所淘汰,从而失去与他人竞争的能力。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华为做法无疑是为大家过早地“清理门户”,又何乐而不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