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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益诉讼制度

  四、公益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
  (一)行政公益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在行政公益诉讼中,被告仍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应遵循行政诉讼的一般规则,由被告负举证责任,即行政机关应当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承担举证责任,即使是检察机关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也不能因其在调查取证方面拥有比一般原告更多的手段和经验而减轻甚至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故总体而言,行政公益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与普通的行政诉讼并没有根本性的区别,被告仍然负有主要的举证责任。
  当然,有关公共利益已经受到违法行政行为侵害的事实证据或者即将受到侵害的事实证据,则要由原告负责提供,但对于有些只有受益人而没有特定受害人的侵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政行为,只要起诉人提供一定的线索就可以了,在受理案件后由被告对其被诉行为没有违法举证,如行政机关违法减免税、违法不征税、不查处偷漏税行为等,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要原告特别是要公民和公益团体负责提供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事实证据是不现实的。[7]
  (二)民事公益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在民事公益诉讼中,则主要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大部分的事实和法律问题由双方当事人就各自的主张提出证据加以证明,这是由民事诉讼诉讼主体双方地位平等的性质所决定的。当然,考虑到原告一方为个人或社会团体,被告一方往往为拥有智力、财力优势的大型企业、垄断行业,原告的举证能力与被告相比,明显处于弱势,因而,可以就部分问题由法律作出特殊的规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由被告就原告提出的主张加以证明,如:环境污染公益案件。
  五、公益诉讼的保障措施
  (一)公益诉讼的费用承担方式
  关于公益诉讼的费用承担方式,学界有三种观点:“免收说”、“减收说”、“公益诉讼基金说”。
  “免收说”主张为鼓励公益诉讼的提起,法律应该规定免除胜诉原告的诉讼费用,又有两种主张:原告需交保证金和原告不需交保证金,前者是指为防止可能出现的滥诉,可采用保证金制度,在诉讼结束后,若原告胜诉的,法院退还其缴纳的保证金,并由被告承担原告的律师费、交通费、检测费等为诉讼而合理支出的费用;若原告败诉,由法院酌情而定,经查,若原告属恶意诉讼,将保证金没收,若由于其他合理原因败诉,则将保证金退回;[8]后者则指公益诉讼的案件受理费,应先予缓交,待结案后由败诉的被告缴纳,如果原告败诉,则予以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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