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判决的效力范围不同。公益诉讼中,判决的效力及于整个社会,当然地对所有社会成员发生效力,即判决的效力具有扩张性;私益诉讼中,除“形成判决”外,民事判决的效力一般仅及于诉讼当事人。
(二)公益诉讼的分类
按提起公益诉讼的组织和个人的性质、地位不同,公益诉讼可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的公益诉讼是国家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以国家的名义提起的诉讼。广义的公益诉讼既包括前者,又包括私法人和个人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的诉讼。
同时,依据被诉对象(客体)的不同,公益诉讼又可以分为民事公益诉讼(或称经济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前者针对的被诉对象往往是拥有智力、财力优势的大型企业或垄断行业的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后者针对的被诉对象则是国家公权机关的行为或不行为。
本文所指的公益诉讼采取广义的概念,且包括民事公益诉讼(或称经济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在内。
(三)公益诉讼的实质
同以和平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和保护原告的权利为目的的传统诉讼制度所不同的是,公益诉讼的目的不仅仅局限于给予原告以直接救济、弥补原告的损失,更重要的是谋求被告及社会其他成员诉后行为的改变从而有利于社会公益,这就大大拓展了传统诉讼制度的作用领域(不仅仅局限于给予原告以直接救济)。比如,为车站厕所多收五毛钱而打官司中的原告提起诉讼的目的无疑是要被告以后不再多收费而非要求原告退回多收的五毛钱,因为和可能退回的五毛钱相比,原告付出的诉讼成本要高出许多倍。
在公益诉讼中,公民利用司法程序通过关注他人的利益和公共利益来实现和保护自身利益。有学者甚至认为公益诉讼是“弱者使用‘法律’解决来自社会中对社会和权利的有区别的、不公平分配产生的经济和社会问题的努力的一部分。”可见,公益诉讼的实质为法律参与。[1]讼,不再仅仅是公民和法人维护个体权利要求的一种方法,而逐渐成为公民和团体可能借以参与决定、影响制度构建的一种工具和途径。[2]
二、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
公益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的范围。鉴于公益诉讼的目的不同于普通诉讼,公益诉讼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非直接受到违法行为侵害的受害人利益,因而对凡是具备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人提起的诉讼,诉讼标的又涉及国家、集体或社会公共利益,就可以作为公益诉讼案件加以受理,在这其中如何界定公共利益就显得尤为重要。
鉴于公共利益所具有的抽象性、动态性以及非特定性,在不同地域、不同领域、不同行业、不同历史阶段的表现各异,因而很难用一种法律化的语言加以表述,通常只能通过由法律作无法穷尽的列举式规定同时授权法官凭社会经验来对公共利益加以界定。一般而言,公共利益是指各种资源利益(诸如教育资源、医疗资源、文化资源、生物资源、经济资源)、公共设施利益(文化体育设施)、公有财产利益以及各种环境利益,其中,环境利益又具体包括各种自然环境、人文环境、市场环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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