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区三:法律风险就是合规风险
有的风险管理者认为,法律风险是银行的经营管理活动不符合法律和监管要求所导致的风险,即合规风险。据此,法律风险管理活动不过是对商业银行各种业务活动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已。这种看法不仅片面地理解了法律风险的范围,而且也把法律风险管理工作简单化了。
根据巴塞尔委员会的规定,合规风险是指银行因未能遵守法律、监管规定、规则、自律性组织制定的有关准则,以及适用于银行自身业务活动的行为准则而可能受到法律制裁或者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或者声誉损失的风险,上述法律、规则和准则不仅包括那些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还包括更广泛意义上的诚实守信和道德行为准则。 [3]显然,合规风险广泛涵盖了内部操作风险和声誉风险,但不包括外部风险,即环境法律风险和其他的外部事件风险。
更重要的是,合规风险和法律风险管理工作有着不同的宗旨和侧重点。虽然巴塞尔委员会一直强调商业银行应当有效地管理各种风险,但是《新资本协议》只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提出了资本要求。合规风险管理主要是针对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其目的在于确保银行遵循有效的合规政策和程序,并采取适当的措施纠正违规行为,计量风险并不是合规风险管理程序的重点。因此,对于属于合规风险但不属于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的声誉风险,商业银行只须审慎地管理而不必为之配置资本。但是,对于属于法律风险的合规风险,商业银行不仅要采取措施予以控制,而且还应当运用量化技术进行评估,并为抵御这类风险而维持充足的资本。
有什么样的风险认识,就会有什么样的风险管理水平。澄清对法律风险的一些模糊认识、明确其表现形式,是提高我国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管理水平、构建有效的法律风险监管体系的前提。根据《新资本协议》和其他有关巴塞尔文件以及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商业银行可能承担的操作性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
1.合同可能依法撤销或者确认无效;
2.合同可能被依法变更,且变更的结果不利于银行;
3.因违约、侵权或者其他事由被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依法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4.知识产权受到侵犯;
5.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等的规定,依法可能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我国商业银行可能承担的环境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下列可能对银行的业务活动产生不利影响的外部法律事件:
1.有关法律、法规等的制定、修改或者废止;
2.有关国家机关依法作出的法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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