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法律风险认识的三个误区
刘轶
【全文】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首次将法律风险(legal risk)纳入了国际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框架,要求国际活跃银行采用规定的方法计量法律风险,并以此为基础确定其资本标准,这是巴塞尔委员会在统一国际银行资本监管规则方面取得的又一重大突破。积极借鉴该协议体现的风险监管理念和经验,构建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管理和监管制度,是提高我国银行业的风险管理水平、推动我国银行监管制度国际化的必然选择。然而,有相当多的风险管理专家和银行法律工作者对“什么是法律风险”还没有形成正确的认识。
误区一:法律风险就是诉讼风险
从字面上来看,法律风险必然与法律问题有关。据此,很多人认为法律风险就是诉讼风险,法律风险管理工作也应当由商业银行的法律事务部门独立承担。目前,管理诉讼案件的确是我国商业银行法律事务部门的主要职责。将法律风险理解为诉讼风险符合我国商业银行组织结构的实际情况,但却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要求还有不小的差距。
实际上,法律风险的范围和表现形式是相当复杂的。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有关规定来看,法律风险是指银行因经营活动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外部法律事件而导致风险敞口的可能性。如果商业银行自身的操作风险控制体系不充分或者无效,未能对法律问题作出反应,这种情况就会引发法律风险。换言之,法律风险主要是银行因其经营活动违反法律的规定而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能性,我们把这种法律风险称为运营法律风险(operational legal risk)。商业银行因运营法律风险而承担的责任主要是民事责任,也可能是行政或者刑事责任。其中,民事责任可能是由人民法院的判决确定的,也可能是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确定的;行政责任只能由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决定确定;刑事责任只能由人民法院的判决确定。无论如何,法律风险一定与商业银行可能承担的赔偿责任有关,商业银行追究对方当事人法律责任的诉讼或者仲裁活动,例如对违反贷款合同的借款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等不会引发法律风险。也就是说,运营法律风险不仅与司法程序有关,还可能与仲裁程序和行政程序有关。即使是与诉讼活动有关的运营法律风险,也一定是商业银行“当被告”的风险,而不是“当原告”的风险。
此外,法律风险不仅与诉讼、仲裁或者行政程序有关,而且还与外部法律环境的变化有关。如果法律的变化,即法律的立、改、废,给商业银行带来了不利的法律后果,这种情形就属于环境法律风险(environmental legal risk)。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在管理法律事务的过程中,都认识到法律的变化可能对其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但专门针对环境法律风险的管理程序则还是空白。总之,诉讼风险并不一定就是法律风险,法律风险也不限于与诉讼活动有关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