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FDA认为快车道申请是不完备的,或者申请者设计方案不能符合快车道审评的要求,那么它会作出不批准快车道申请的决定。在拒绝信上FDA将会解释这样做的原因。
四、药物加速审评的其他途径
除了快车道审评程序之外,还可以运用如下途径,来加速药物审评的进程。
(一)会议
在适当的时机召开由FDA和申请人参加的会议,具有重要的意义。可以在递交研究用新药申请之前召开会议,确定哪些才是适宜的临床前研究,同时对总体的药物开发策略,对如何进行一期临床以设计出进一步的开发方案,对适用快车道程序的可能性加以咨询。
同时为了获得更为广泛的药物安全性信息、剂量应答信息以及其他上市后研究信息,也可以在临床结束之前召开会议,就统计方法、研究设计等方面进行沟通。此外,还可以在申请过程中,尽早就药品标签问题召开会议,进行磋商。
在递交新药或者新生物制品上市申请之前,可以召开会议去讨论是否有完备的药物有效性数据,去对申请的结构、内容与时机,电子申请的结构和内容,上市许可申请的结果、内容和时机,咨询委员会介入的可能性与时机加以讨论。
(二)书面联系
除了会议的形式之外,FDA应该及时地对申请方拟议的控制临床试验加以评论,这将构成FDA来确定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基础。此外,在一期或二期临床结束后,FDA应撰写书信,对二期或三期临床方案是否妥当发表评论。对于FDA信函中提及的任何问题,申请方应尽量做出回答。同时申请方应尽量在提起研究用新药申请之前,将拟议的临床试验方案递交给FDA。
(三)部分申请的先予审查
当药品申请者进行IND申请,同时还递交了对临床试验数据的初步评估信息时,如果FDA认为这些信息可以构成其判断药品有效性、安全性以及标签的基础,认为所申请药品符合快车道审评的条件,认为初步评估信息支持了药品的有效性,那么在FDA收到完整的新药或新生物制品申请之前,当申请者缴纳相应费用之后,可以对其部分申请先予审查。
(四)国际间协调
由于不同国家药品监管机构对药品审评有着相当的差异。因此于1990年,来自美国、欧洲和日本的药品监管者和制药企业代表,发起建立了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国际协调会议(简称ICH)。而《食品和药品管理局现代化法案》明确授予了FDA和其他国家缔结规制协定的权力,鼓励FDA和其他国家的药品监管机构定期会晤,以促进药品规制在国际间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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