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各层面对集团诉讼的接受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随着个案的失败或成功,集团诉讼会“随风潜入夜”般,渐渐扎根于中国的土壤,散发出其独特的魅力。当人们能充分的品尝到制度创新带来的益处,就会理性的对待集团诉讼招致的弊病,对其更有包容力。事实上,我国立法上若能有集团诉讼的立锥之地,无论限制的多么严格,本身就是一个“奇迹”,散发的象征意义足够人们回味良久。
中国引入集团诉讼必然是一项艰难的任务,本文旨在提出一种移植集团诉讼的策略。美国本土的集团诉讼制度和模式是一个可供参考的样本或提供灵感的源泉,任何移植到中国的制度,只要能在中国的土壤上产生积极的影响,能够促进法治进步,就是值得赞许和坚持的制度。鉴于大众侵权现象的蔓延和失控给社会健康带来的伤害,我国迫切需要引入新的诉讼机制来抑制损害公众利益的违法行为,弘扬正气,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小岛武司教授是积极主张在日本引入和推行集团诉讼制度的知名学者,他对集团诉讼的一段评论值得我们深思:“集团诉讼是扎根已久的古老制度,将它用于大量被害的处理却是最近之事。犹如初出土的嫩芽,我们不能受抽象理论的制约,应细心地关注现实,不断地总结积极经验,给集团诉讼赋予更多的内涵。与此同时我们应结合我国国情,以自主的姿态进行坚持不懈的探索,从而实现心中的理想。”[19]对集团诉讼在中国的命运,如果我们能表现出创新的智慧和足够的耐心,或许能在不久的未来收获丰厚的回报。
【注释】汤维建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巍为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后。
本文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民事诉讼制度的修改与完善”(05JJD82007)的中期成果。
代表性作品如吴飞:《“清华201卡案件”有关法学问题的思考》,《法商研究》1999年第5期;郭云忠:《中美群体诉讼的经济分析》,《金陵法律评论》2003秋季卷;胡永庆:《证券欺诈民事赔偿案件中集团诉讼模式之构建》,《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4期;章武生:《论群体性纠纷的解决机制——美国集团诉讼的分析和借鉴》,《中国法学》2007年第31期;江伟主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第三稿)及立法理由》,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134-135页。
消费者保护方面,参见 “东芝为什么不赔?”,载《北京青年报》2000-5-24;“追踪东芝笔记本事件”,载《北京青年报》2000-5-17。证券侵权方面,参见深交所报告:《建议尽快建立证券集团诉讼制度》,载《证券时报》2002年8月26日;杨立新:《集团诉讼不能缓行》,《新京报》2005年2月21日。
范愉编著:《集团诉讼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28页;另参见叶明:《公益诉讼的局限及其发展的困难——对建立新型经济诉讼的几点思考》,《现代法学》2003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