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某些典型的小额多数侵权纠纷,基于当前司法能力的限制,不适宜适用集团诉讼,比如针对大型国有垄断企业的诉讼,掌握庞大社会资源的国有企业往往站在集团诉讼当事人的对立面,给法院施加压力。由于司法能力有限,法院难免会偏向强势力量一方,无法作到秉公执法。中国的集团诉讼不得不考虑这种政治力量对比的不均衡,在培育集团诉讼的同时,尽量避免与社会强势集团的对抗,不要把法院置于社会利益冲突的风口浪尖,损害司法的公信力。
但是,既然立法规定了集团诉讼机制,在时机成熟的时候,法院会在有把握的情况下,谨慎的受理某些集团诉讼案件。这些能够进入司法程序的集团诉讼案件,被告往往是一些与政府没有多少利益关系的外企或私企,不会引来太大的法院外压力。法院受理集团诉讼机制的动机,或许是出于与国际接轨的需要,或者政府也有惩治那些严重侵犯消费者权利的不良企业的意图,甚至只是个别法院锐意改革的尝试。一旦个案成功,媒体必然跟进,其积极效果将得到充分展示甚至放大,如此产生的示范效应不容忽视。
当越来越多的案件采纳集团诉讼机制,法院对集团诉讼的审理经验将逐渐丰富。立法为集团诉讼机制留下的一道缝隙,随着成功个案的累积,缝隙将缓慢但坚定的扩展,直至成为一扇畅通的大门。集团诉讼在中国成长的过程,同时也是法院的司法能力不断强化的过程。这个进程的时间表不容易预设,但集团诉讼的演进速度始终由法院控制,与司法能力的强化保持同步,这就能从根本上缓和集团诉讼对法院的压力乃至伤害。
引入集团诉讼之初,尽管大量的申请会因为各种原因而被法院拒绝,但这种起诉的热情会因为赔偿金分配利益的刺激而连绵不断。社会中潜藏的民众对大众侵权行为的不满和怨恨,是推动集团诉讼的动力源泉。集团诉讼之所以能从一道缝隙演化成通畅大门,原因就在于集团诉讼顺应人心的激励性机制。利益激励机制的存在,使得这种意愿变成实际行动,持续不断的进攻必然把这条缝隙越拉越大,上演一幕幕矮人战胜巨人的精彩剧目。
集团诉讼机制的引入,为社会诸利益群体的博弈提供了一个空间与平台。集团诉讼的个案中,谁输谁赢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民众终于可以集合起来向强势集团发出自己的声音并有了一展身手的舞台。原本是一盘散沙的民众将成为清晰可见的利益群体,对侵害大众利益者形成强有力的威慑。立法引入集团诉讼,开启了一道缝隙,而缝隙的大小由法院决定。当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缝隙就会演化成大道。法律规定了这条路,使用的频率再低,即使是装饰品,总要胜于不给民众任何形成集团的机会。
我国集团诉讼引入初期,应尽量保持低调,不能对此制度寄予太多期望。短期内的沉寂和无所作为反而是正常现象。哪怕抑制其积极功能,也不能扩大其负面效果。中国的司法系统目前还没有接受大量集团诉讼的承受能力,社会也缺乏对集团诉讼弊端的容忍度。如果立法之初就追求轰轰烈烈的实际效果,任由大量案件涌入法院,媒体也在旁推波助澜,那么不难想见,集团诉讼的积极功能尚未显现,本身固有的破坏力量就会引爆,带来一系列难以预料的不良反应,必然遭到猜疑和指责,本身先天不足的中国集团诉讼制度很容易被扼杀于襁褓之中,甚至,还会作为一个“制度移植失败”的典型案例载入史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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