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缝隙策略:我国集团诉讼制度的移植路径探析

  既然我国政府控制大众违法行为的能力不足,而且短期内无法得到根本改善,就有必要扩充私人救济的渠道,推动社会正义的实现。我国与发达国家的公共执法水平差异,表明不能以其他国家没有集团诉讼为由,否认我国借鉴的必要性,相反,更能说明我国引入集团诉讼的现实紧迫性。
  三、移植集团诉讼的缝隙策略
  我国引入集团诉讼之后必然会面临许多难题,可预期的最大难题在于司法机关对集团诉讼案件的承受能力。美国司法机关在社会生活和政治领域的地位可谓独步天下,拥有创造实体法和程序机制解决实际问题的权能,反观中国,司法能力明显不足。如果放开集团诉讼的门槛,可以想见,大量针对国有垄断企业的诉讼将会涌入法院,法院如果按照集团诉讼受理,无论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还是判决这些国有垄断企业巨额赔偿,都会陷入两难境地,面临极大压力。不难理解,在中国引入集团诉讼的主张将受到政府和大公司企业的激烈反对,法院由于无法与这些强势利益集团保持足够的独立,自然会对集团诉讼案件避之不及。这个困难不克服,中国的集团诉讼必然是一个空想。
  集团诉讼是现代社会处于弱势的松散利益群体的一柄利器,透过它,可集合群体的力量对优势地位的利益集团发起冲击,改变不公平的社会利益分配格局。但这把利器放在尚不成熟的市场经济环境中,很容易成为某些人谋取私利的凶器。中国引入集团诉讼后,美国集团诉讼所产生的弊病似乎近在咫尺,而且基于中国法治状况的缺陷,面临的困境要复杂得多。在美国,集团诉讼可能演化为律师集团合法敲诈大型企业、谋取暴利的工具,进而影响企业的合法利益和发展,浪费社会资源,阻碍经济发展。在中国,如果对律师协助或指使下提起的集团诉讼不加控制,律师集团牟利引发的不利后果将有过之而无不及。我国律师行业尚不规范,律师素质和职业道德参差不齐,对于这样一种存在丰厚利益的诉讼,大量潜在社会争议将会被纯粹以牟利为目的的律师团体极力炒作成集团诉讼。而且,某些律师会毫不犹豫的牺牲当事人的利益和公共利益,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被对方收买甚至主动向对方索贿。贿赂、收买与内幕交易在集团诉讼中的泛滥也就不足为奇。另外,集团诉讼也很容易被人利用,成为不正当竞争的手段,商家可以操纵集团诉讼削弱竞争对手的实力,窥探对方的商业秘密或者诋毁对手声誉。
  对以上难题,笔者认为,一个可行的方案是采用“缝隙”策略。集团诉讼是民众制约现代社会的大企业公司违法行为的有效途径,如果立法对此完全无所作为,将这条路彻底堵死,势必纵容其违法。我国可以通过立法引入集团诉讼机制,但同时对集团诉讼施加严格限制。限制集团诉讼的方式,一是在立法中规定严格的适用集团诉讼的案件范围和条件,二是赋予法院充分的立案决定权,集团诉讼申请提起后,由法院综合各种因素裁量决定是否按照集团诉讼规则审理。法院有权裁定集团诉讼的申请条件不充分,仅作为单独诉讼审理。通过对集团诉讼的严格限制,个别当事人和律师提起集团诉讼将成为一件非常困难的任务,特别那些针对国有大型企业的集团诉讼,更是难上加难,集团诉讼在建立之初可能只是一个“装饰性”的制度。所谓缝隙策略,即是对集团诉讼的严格限制,使其只能是一条极为狭窄的缝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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