缝隙策略:我国集团诉讼制度的移植路径探析
汤维建;陈巍
【摘要】侵犯不特定民众小额利益的大众侵权行为是现代社会的常见现象,传统诉讼机制不适合处理此种纠纷。美国集团诉讼的拟制原告集团和胜诉取酬两大机制,能有效解决传统诉讼的“集体行动困境”难题,制约大众侵权行为。当前我国的大众侵权现象非常普遍,借鉴美式集团诉讼的内在机理惩治矫正此类行为,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鉴于我国司法能力不足,也为避免集团诉讼的固有弊端,我国引入集团诉讼之初应严格限制,随着社会发展和司法能力的提高而渐进的发挥其功效。
【关键词】大众侵权;集团诉讼;司法能力;缝隙策略
【全文】
引言
纵览学界近年来关于美国集团诉讼的研究,集团诉讼似乎被笼上“现代型诉讼”和“公益诉讼”的耀眼光环,关于中国移植集团诉讼,特别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证券侵权纠纷领域引入集团诉讼,使之成为维护公共利益的利器的呼声不绝于耳。[1]媒体的报道也发挥着推波助澜的作用。[2]从媒体的倾向性报道中,民众获得了集团诉讼具有“劫富济贫”强大功能的印象。在损公济私现象泛滥的当今中国,这极易获得民众的好感和推崇。不过,越来越多的谨慎务实的学者对此提出了置疑,通过对美国集团诉讼内在机理、社会环境、运行状况、制度等细节问题的细致研究,结合我国当前的社会需求与国情,分析制度移植的可行性以及可操作性,最后认为积极引入集团诉讼的立法态度是危险的,这无疑给学界和民众的热情泼了一瓢冷水。[3]必须承认,如果缺乏对美国集团诉讼的深入了解和理性分析,那些引入集团诉讼的吁求就有理想主义和不切实际的嫌疑,也不可能得到立法者的首肯。但是,立法与社会现状保持适度的超前,发挥制度的引导和重塑功能,也是一种普遍做法,如果非要等到时机完全成熟才立法,那么几乎所有的制度创新都将在“国情”二字面前碰的头破血流。
美国的集团诉讼在本国无疑产生了令人瞩目的影响力,这是美国独特的社会环境和法律文化决定的。将集团诉讼制度全盘移植到中国,因为缺乏相应的社会土壤,其结局或者是被抵制,沦为纸面上的制度,或者被滥用,弊端丛生。因此,大张旗鼓的全盘引入集团诉讼,指望能发挥立竿见影的作用,无疑是不切实际的幻想。但是,如果我们对制度移植效果的预期值不是那么高,仅仅只是希望新建的制度能发挥一定的积极作用,哪怕是效果不明显,甚至短期内被闲置,只要该制度能在未来逐步彰显其积极功效,那么这种制度移植也可视为成功。考察历史上的制度移植,成功和失败的例子不胜枚举。轰轰烈烈的变革固然大快人心,但面临极大的水土不服、无疾而终甚至弊乱丛生的风险。历史上有无数声势浩大的制度改革,其惨淡结局都印证了这一点;反之,保持足够的谨慎,一步一个脚印,极力避免制度移植可能的排斥反应,才是理智的做法。润物细无声的过程虽然平淡无奇,但随着社会的持续发展和各种条件的成熟,新的制度最终会扎根于本土,渗透于民众的日常生活,其域外色彩逐渐模糊,直至变成有自己特色的法律制度,这才是真正成功的制度移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