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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班斯法案》对中国公司海外上市的挑战及其对策

  3、会计行业的监管权移交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
  《萨班斯法案》规范的另外一项重大内容是, 建立一个独立于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督机构--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ublic Company Accounting Oversight Board,简称PCAOB), 实施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这个由五个成员组成的机构负责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相关行为,如工作底稿的保留、对合伙人的审核、审计报告程序及内部控制系统的测试的规定等。从而,会计行业的监管权由行业自律组织转向行业外的独立机构。《萨班斯法案》企图通过独立性机构保证对会计行业监管的可靠性。
  4、公司治理、信息披露、会计审计的“三位一体”关系
  我们有必要对《萨班斯法案》背后的法理问题和实质进行探讨。公司治理、信息披露、会计审计这三方面涉及了不同的法律,公司治理一般是公司法上的问题,信息披露一般来说属于证券法的管辖范围,而会计审计则由会计法进行调整。但实际上这三者是“三位一体”的关系。任何一个环节出问题,都会侵犯投资者的权益从而也影响到公司的成功上市融资。《萨班斯法案》所确立的法律制度也紧紧围绕着这三个方面。
  对于会计审计和财务性信息披露的关系是显然的,财务性信息披露有赖于会计审计工作。而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的关系却值得进一步探讨。信息披露与公司治理是紧密相关的问题,虽然前者属于证券法范畴,后者属于公司法范畴。证券法公司法两者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又常常被联系在一起。甚至有学者认为,证券法就是一种新类型的公司法。[3] 
  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同往往会影响到证券法规。有学者通过研究得出结论认为美国证券市场的公司治理信息相关的披露规则是专门针对美国式公司治理的,对外国公司的有效监管就需要一种不同的规则体系。[4] 仍然以《萨班斯法案》为例,法案确立的CEO/CFO认证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以及上市公司关键管理人员对财务报表可靠性和内部控制的个人责任实际上是紧密相关的问题,其最具特色的规定可以说是CEO/CFO对财务报表披露真实性的个人责任。但是,CEO/CFO对财务报表披露真实性的个人责任是建立在美国式的公司治理结构上的,这与有些国家的公司法就发生了冲突。比如在德国,根据德国法律和惯例,财务报表是在整个董事会上通过的,这意味着董事会对财务报表具有集体责任,而不是CEO/CFO的个人责任。从而,任何对CEO和CFO的特别责任都是与德国公司的决策程序不符的。[5] 这一点成为很多外国公司从美国证券市场退市的主要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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