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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研究

  此外,从近几年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践来看,主要还是围绕“宽”的主题做文章。如最高人民检察院2006年12月出台的《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规定:“对于罪行较轻、真诚悔罪、证据稳定的,特别是其中的过失犯罪,可以依法不予逮捕或者及时变更强制措施。”“对于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不致于妨害诉讼顺利进行的,应当不予批捕。对于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在审查起诉工作中,严格依法掌握起诉条件,充分考虑起诉的必要性,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对于初犯、从犯、预备犯、中止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以及亲友、邻里、同学同事等纠纷引发的案件,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不起诉,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确需提起公诉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适用缓刑等量刑方面的意见。”“对于被告人认罪并积极赔偿损失、被害人谅解的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以及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案件,人民法院处罚偏轻的,一般不提出抗诉。对于第一审宣判后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抗诉,或者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未提出抗诉的案件,没有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的,一般也不得为加重被告人刑罚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依法从宽处理。……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对确需提起公诉的未成年被告人,应当根据情况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适用缓刑等量刑方面的意见。”“对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依法从宽处理。要本着‘冤家宜解不宜结’的精神,着重从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角度正确处理。对于轻微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可以依法不予逮捕或者不起诉。确需提起公诉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的意见。对属于被害人可以提起自诉的轻微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提请批捕、移送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促使双方当事人在民事赔偿和精神抚慰方面和解,及时化解矛盾,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初次实施轻微犯罪、主观恶性小的犯罪嫌疑人,特别是对因生活无着偶然发生的盗窃等轻微犯罪,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不大的,一般可以不予逮捕;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依法不起诉。确需提起公诉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的意见。” 这些措辞和内容带有十分明显的“宽”的特征。又如,2007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新修改的《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提出具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可以依法决定不起诉:1、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老年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的;2、因亲友、邻里及同学同事之间纠纷引发的轻微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不大的;3、初次实施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的;4、因生活无着偶然实施盗窃等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不大的;5、群体性事件引起的刑事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属于一般参与者的。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关于案件的起诉标准和不起诉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2001年就制定了文件予以规定,这一次的修改是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为主线而作出的。[11]
  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只是一项刑事司法政策
  目前,对这个问题有不同看法,有的学者认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现在就是一项基本刑事政策,罗干同志在2005年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就是这样界定的,他明确说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我们维护社会治安的基本刑事政策;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对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继承与发展,继承是基本的,但它还有发展,发展在于它是在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提出的,它是对我们的“严打”政策的修正,把宽放在第一位,这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把惩办放在第一位是有所不同的,原来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是在解放初期镇压反革命提出来的,当时提宽大是以惩办为前提的,离开了惩办也就无所谓宽大,但现在提的是宽严相济,宽是第一位的,这个“宽”是围绕和谐社会而提出的。[12]但也有学者认为,“宽严相济”只是一项刑事司法政策,并不能取代“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基本刑事政策,如周道鸾教授提出:过去司法机关在贯彻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会议上就提到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因此,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是最近两年才提出来的,而是早就提出来了,现在用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来代替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有欠准确。[13]高铭暄教授也提出:中央文件的正式提法,比如说《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只说它是刑事司法政策,并没有说它是基本刑事政策。罗干同志在2005年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说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我们维护社会治安的基本刑事政策,他是从维护社会治安的角度来讲的,只限于讲社会治安。他在2006年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既提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也提宽严相济政策的刑事司法政策,可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并没有被它所代替。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上升为刑事基本政策,既是刑事司法也是刑事立法还是刑事执行政策,特别是刑事立法政策,还没有看到我们立法机关就这个问题表过态。再说罗干同志主管的不是刑事立法工作,他不可能讲刑事立法政策,他只是管公检法司这一系列。“我认为政策特别是基本政策的转化应当限于党中央的正式文件比较好。”[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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