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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研究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研究


刘仁文


【全文】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
  2004年9月,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命题,围绕这一命题,党在许多领域相继进行了工作思路的调整。2004年12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正确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严历打击,绝不手软,同时要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才能取得更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2005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在介绍2004年的工作时说:“坚持‘严打’方针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加强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对罪行极其严重的,依法核准死刑;对罪行虽然极其严重,但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或者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依法改判死缓或无期徒刑;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依法发回重审。”[1]但该年度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还没有谈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2005年12月,罗干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要求政法机关要更加注重运用多种手段来化解矛盾纠纷,更加注重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并明确指出宽严相济是“指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做到既要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制的严肃性,又要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随后,在2006年3月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均对此作出回应: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在介绍2005年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时,指出人民法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罪当判处死刑但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或者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依法判处死缓或无期徒刑。对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依法发回重审。”在谈到2006年的工作安排时,指出要“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犯罪情节轻微或具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依法从宽处罚。”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也指出,2005年全国检察机关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持区别对待,对严重刑事犯罪坚决严厉打击,依法快捕快诉,做到该严则严;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初犯、偶犯和过失犯,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慎重逮捕和起诉,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做到当宽则宽。
  2006年10月召开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明确要求:“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改革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积极推行社区矫正”。同年11月,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提出,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各级政法机关要善于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最大限度地遏制、预防和减少犯罪。
  2007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人大会议上的工作报告中,就做好2007年的检察工作提出: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宽严相济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刑事司法政策,在和谐社会建设中更具有现实意义。最近,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检察机关在批捕、起诉、查办职务犯罪等各项工作中,都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适度,使执法办案活动既有利于震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又有利于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在依法严厉打击严重犯罪的同时,对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涉嫌犯罪人员,可从宽的依法从宽,能挽救的尽量挽救,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采取适合其身心特点的办案方式,配合家长、学校加强帮教。积极推行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工作机制,实行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工作机制,完善业务工作考评体系。加强调查研究和宏观指导,把握好政策界限和执法尺度,保证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正确运用。”最高人民法院也在其工作报告中指出:要“认真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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