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国应加快民主化的进程,按照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原则运用人民所赋予的权力,对人民负责。恩格斯在《马克思<法兰西内战>1891年单行本导言》中,在总结巴黎公社的经验时指出:“为了防止国家或国家机关由公仆变成社会的主人——这种现象在至今所有的国家中都是不可避免的——公社采取了两个可靠的办法。第一,它把行政、司法和国民教育方面的一切职位交给由普选选出的人担任,而且规定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被选举者。第二,它对所有的公务员不论职位的高低,都给付与其他工人同样的工资。”[2](P12)公共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权,也必须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任何国家公务人员均不应该享有在人民授权之外的特权。这就决定了一定的
宪法与其他法律制度体系对政治家行为的制约的必要性。
其次,加快政治体制的改革,促进市民社会的发育,通过市民社会的权利制约公权力的滥用,形成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良性的互动关系。市民社会是国家和家庭之间的一个中介性的社团领域,这个领域由与国家相分离的组织所占据,这些组织在同国家的关系上享有自主权并由社会成员自愿结合而成,以保护和增进他们的利益或价值。市民社会的基本价值和原则包括:个人主义、多元主义、公开性、开放性和法治原则。在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上,市民社会能够成为制衡国家,对抗公权力的社会力量。市民社会越发达、越完善,它就越有能力要求国家从外部确保市民社会安全,为其创造良好发展的环境,并抵制公权力背离社会公益性可能产生的负面效应。在我国经济的市场化与市民社会的发育将处于同一过程,尽管资源的行政配置任何社会都存在,但是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都将其限定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并且对权力的动作进行有效的监督。当然,市民社会的良性运作机制,同样能够协助政府分担一部分社会公共事务,最终在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互动、协调发展中,形成共赢和谐关系。
最后,在明确权利及权力边界的基础上,建立法权关系的制衡机制。权利及权力内部及其相互之间,彼此约束、监督和制衡。公权力的配置不能过度集中,“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24](P342缺乏其他权力制约的权力必然走向腐败。温家宝总理在2004年3月5日全国人大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指出:“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必须对人民负责,为人民谋利益,接受人民监督。……,只有人民监督政府,政府才不会懈怠。”目前,我国必须确立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机制,维护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在私法领域坚持意思自治的原则,实现权利义务相一致,民事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真正对称和互惠的法权关系。当一方当事人行使权利使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损时,应当赋予利益受损一方相应的救济权,恢复民事法律关系的平等性和互惠性。
【参考文献】[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