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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权形态异化的本质及其法律矫治

  “单独的个人随着他们的活动扩大为世界性的活动,愈来愈受到异己力量的支配,受到日益扩大的、归根到底表现为世界市场的力量。”[16](P42)按照马克思的这一论断,在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大背景下,按世贸组织规则形成的世界统一大市场,权利或权力异化现象不仅依然存在而且还有可能更加严重。公共选择理论认为,与普通人相比,政治家并不具备更多的意识形态存量,即没有超人的利他意识。作为理性地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他们在政治市场上以个人利益第一,集体利益第二,最后才是按国家利益的原则行事。因此,政治家有机会就会以权谋私,以损害公共利益为代价谋取个人利益。权力异化除了公务人员尤其是官员背离权力的公益性,追逐私利之外,另一个主要的原因就是由于权力过分集中,权利绝对化,缺少必要的约束、监督等制衡机制,权力或权利的膨胀及扩张性,必然导致滥权行为。此外,我国仍处于经济转型期,市民社会尚在孕育的过程,计划经济体制下那种“大政府,小社会”,公权至上的社会结构与观念还未完全转变,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不完善,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边界还不清晰,致使政治权力时常侵入私权的领地,而私权通过各种手段向公权力渗透。虽然确立了市场经济体制,但是以市场机制作为配置社会资源的主要手段尚未真正确立,社会资源的行政性配置客观上承认了权力市场化的可能。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利用产品双轨制牟取暴利,到90年代权力市场化寻租,我们不难观察到大量的权力市场化现象。近年来在土地转让、资金信贷以及股权融资领域权力市场化现象依然没有得到制止。在土地市场化当中,政府直接作为市场交易的主体,它与开发商大获其利,集体土地的所有者、土地使用者的利益却深受其害。权力作为个人或群体的资源参与市场化,本质上是对社会财富的瓜分,在形成少数富裕阶层的同时,不断地侵占他人创造的财富,减少了社会可支配的资源,削弱了社会调解贫富不均的能力,加剧了经济转轨时期的利益失衡。
  四、我国法权关系异化现象的防范措施
  法权关系异化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主要表现为它扭曲了权力及权利的性质、关系,破坏了权力及权利配置的原则,改变了其运作的方式和方向,引起法律秩序的混乱,最终导致无论是权力或权利均不能按照法律预设的方式实现。权力异化必然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威信。“党变质了,不为人民执政了,人民也就不再相信党、相信政府了,党也就自然失去了执政地位。”[22](P7)权力权利化不但破坏国家法律和政策实施,扰乱国家的管理秩序,破坏公平、有效竞争的市场交易秩序,而且会直接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严重者甚至会导致亡党亡国的后果,因此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异化的现实生活,不仅为超越异化提供了现实的物质条件,而且强调扬弃异化是人类生活发展的必然要求,最终使人在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上都获得了真正的自由,使人获得全面而自由的发展。
  而要在人类的生活中真正扬弃、消除异化,实现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使生活主体自主自由地生活,成为自我生活的主人,在马克思看来,就必须消除产生异化的根源,也就是要消灭私有制与社会分工,实现充满着人道主义内蕴的共产主义社会。马克思在讲到未来理想社会物质生产领域的自由时说:这个领域的自由在于“社会化的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将合理地调节他们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把它置于他们的共同控制之下,而不让它作为盲目的力量来统治自己;靠消耗最小的力量,在最无愧于和最适合于他们的人类本性的条件下来进行这种物质交换。”[23](P926)建立“各个个人的全面依存关系、他们这种关系自发形成的世界历史性的共同活动的形式,由于共产主义革命而转化为对那些异己的力量的控制和自觉的驾驭,这些力量本来是由他们相互作用产生的,但是对他们来说却是一种异己的、统治着他们的力量。”[17](P42)由此可知,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不具备完全消除法权关系异化的条件,但是,我们完全可以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防范权力及权利异化,使法权关系的异化现象最小化,不至于危害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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