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权力“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2](P170)公共权力是为了调和个体利益之间的利益冲突,增进全社会的公共利益,通过人民授权而产生的权力。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是权力唯一的合法来源。这种权力虽然日益表现为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但是它是从外部保证和维护市民社会能够正常运转的公共需求,各国宪法、行政法、
刑法和诉讼法等公法均普遍确认了国家享有公共权力。公共机关只要依法为了社会公共利益正当地行使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职能,公权力的运作便具有合法性。当然权力同样会出现异化,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那样:“政治权力在对社会独立起来并且从公仆变为主人以后,可朝着两个方向起作用。或者按照合乎规律的经济发展的精神和方向去起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它和经济发展之间没有任何冲突,经济发展加快速度。或者违反经济发展而起作用,在这种情况下,除去少数例外,它照例总是在经济发展的压力下陷于崩溃。”[2](P526)公共权力异化的本质是“权力的运行及结果与它的自身存在价值相背离。”权力来自于权利,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全部价值是为权利的实现提供基础和保障,然而权力的异化会导致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侵害,例如,公权力的高度集中,会缩小权利的范围,公权力的滥用必然会妨碍、限制甚至剥夺公民享有的权利。
三、法权关系从应然到实然的异化现象及成因
法权关系的应然状态是根据现代法治文明社会的理念,即按照意思自治、自由、平等的私法原则,以及国家管理公共事务,维护公平、有序和有效的社会公共秩序的社会需要,所做出的理想化的制度设计。就应然的权利形态面言,它反映是平等的民事当事人之间的对待、互惠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权力则是非对等的、强制的支配与服从关系。在权利与权力的关系方面,权利是权力的源泉,权力为权利的实现提供基础和保障。然而,在应然的法权关系向实然转变的过程,也就是权力运用和权利的行使及实现过程中,往往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时常会发生法权关系的异化。结果是“应该的东西并不现实,现实的东西并不应该。”[19](P44)法权关系出现二律背反的现象:权利的横向平等关系异化为当事人之间的支配关系,即“权利”成为“权力”的变态;而权力本应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目的服务于权利,却扭曲为对权利的妨碍、限制甚至剥夺。
法权关系异化的现象尽管形形色色,但无论其表象多么复杂,均不外乎权利与权力呈现出向功能背反的方向发生异变。第一,是权利权力化。它是指拥有权利者将其与相对人之间的平等、互惠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作不对等的单向支配关系来行使。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平等的、对等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演化为资本对劳动者的支配权力;公司股东之间的股权平等关系,在公司的运营过程中会形成大股东对公司的操纵和控制权力,并以此侵害小股东的股权权益;市场交易中的强买强卖,经济垄断和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等诸如此类的现象都是权利异化为权力的体现。第二,是权力异化为权利。它是指国家机关及公务人员把公共权力当作私人资本和个人权利来行使。一切腐败行为都直接表现为权力权利化:(1)权利私有化、部门化和和团体化。有的领导干部“一人得道,鸡犬升天”,把人民赋予的权力当作了私有的资源。如贪污、挪用公款、公车私用、公款私报、公款私游等。(2)权力变权“利”,权钱交易。美国学者丹尼斯•朗曾指出:“一切权力都可以转化为商品和服务的不平等交换,或提供好处作为回报,只是权力的一种形式。” 某些领导干部眼里的“权”已幻化为“钱”,于是千方百计,绞尽脑汁把权力用尽来满足一己之私利。要么私设“小金库”,以奖金的形式侵占或私分公款,要么通过“一支笔”的权力化腐朽为神奇,吃回扣、收取好处费,受贿、索贿,中饱私囊。权钱交易的极端形式是卖官鬻爵,倒卖批文,出卖国家机密。例如,黑龙江省绥化市市委原书记马德、黑龙江省政协原主席韩桂芝、国土资源部原部长田凤山因一系列受贿、卖官案,相继在京受审并被判刑。作为“建国以来最大的卖官案”,该案入选“2005年十大影响性诉讼”。(3)权力变权术。一些官员信奉“官场如战场”,整日研究《官场厚黑学》,擅长玩弄权术,勾心斗角,排除异己,妒贤嫉能,任人唯亲;对上好大喜功极尽巴结献媚之能事,以图早日爬上更高的位置,攫取更大的权力;对下飞扬跋扈,不可一世,欺压老百姓。[20](P51)第三,是权利与权力相互渗透。权利权力化与权力权利化是权利或权力在功能上各自向对方功能转化。而权利与权力的相互渗透则是二者在功能上相互向对方转化,这是危害性更大的法权关系异化。其典型的表现形式就是官商勾结,权钱交易。从实质上考察,“权力异化就是权力的公益性变为自利性,权力之大小并不意味着负责任大小,而只意味着所取个人利益之大小。”[21](P1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