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在研究资本主义制度的劳动时,发现“如果劳动产品不属于工人,并作为一种异己的力量同工人相对立,那么这只能是由于产品属于工人之外的他人。如果工人的活动对他本身来说是一种痛苦,那么这种活动就必然给他人带来享受和生活乐趣。不是神也不是自然界,只能人自身才能成为统治人的异己力量。”[17](P48)工人通过异化劳动生产出对劳动生疏站在劳动之外,面对劳动关系的资本家;私有财产是外化劳动即工人对自然界和对自身的外在关系的产物。异化劳动表现在四个方面:(1)劳动对象异化。工人生产的商品越多,他就越变成廉价的商品,他就越贫穷。物的世界的增值同人的世界的贬值成正比。“这一事实无非表明:劳动所生产的对象,即劳动的产品,作为一种异己的存在物,作为不依赖于生产者的力量,同劳动相对立。”[17](P40)。工人在他的产品中的外化,不仅意味着他的劳动成为对象,成为外部的存在,而且意味着他的劳动作为一种与他相异的东西不依赖于他而在他之外存在,并成为同他对立的独立的力量。(2)劳动活动异化。异化不仅表现在结果上,而且表现在生产行为中,表现在生产活动本身中。如果劳动的产品是外化,那么生产本身必然是能动的外化,或活动的外化,外化的活动。在劳动对象的异化中不过总结了劳动本身的异化、外化。(3)本质异化。这是人的内本质与人相异化,本来人之所以为人是因为人能自觉地劳动,但是劳动却成了谋生的手段。工人在自己的劳动中不能肯定自己,而是否定自己,不是自由地发挥自己的体力和智力,而是使自己受肉体折磨和精神的摧残。(4)人同人的异化。当人同自己对立时,他也同他人相对立,人的类本质异化这一命题,说的是一个人同他人相异化,以及他们中的每个人都同人的本质相异化。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对象化表现为非对象化,本来是人的主体的东西,理想的本质,在活动结果中应该得到确证的,但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却表现为丧失对象,反过来被对象支配。[19](P43)
从法权关系上来看,资本主义制度的劳动生产是在法制的基础上,通过公司制和劳动合同制实现的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就公司的设立而言,股东之间依据公司章程所缔结的是一种并行的投资关系,然而,公司成立后的经营活动往往被大股东(资本家)所支配和操纵,此时,平等的股权关系,异化为控股股东的支配关系。资本家支配公司并以公司的名义同工人订立劳动合同,按照民事主体平等、契约自由原则,劳动合同体现的是劳动者与雇用者之间对待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然而,一旦进入生产过程,这种关系就异化为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支配与被支配关系。因为“资本是对劳动及其产品的支配权。资本家拥有这种权力并不是由于他个人的或人的特性,而只是由于他是资本的所有者。他的权力就是他的资本的那种不可抗拒的购买的权力。”[16](P62)“巨大的物的权力不归工人所有,而归人格化的生产条件即资本所有,这种物的权力把社会劳动本身当作自身的一个要素而置于同自己相对立的地位”。[18](P360)资本所有权原本在民商法中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的、对称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在这里却被异化为一种纵向的、不对称的对劳动者的单向支配权力。由此导致了物权至上,人被“物”遮蔽,人的自由受物权限定,人丧失了作为生产与生活主体应有的地位与权利。民事法律是特定民事主体之间具有平等性的对待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方当事人从对方获取权利,必须承担相对应的义务,即一方的权利就是他方的义务,反之他方的义务也就是对方的权利。对此,马克思明确的指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2](P610)权利异化实质上是私法的平权关系转变为具有强制力支配关系,也就是权利异化为“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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