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权形态异化的本质及其法律矫治
郭富青
【摘要】本文认为应然的法权关系中存在着“权利”与“权力”两种法权形态。权利反映的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对称、互惠的权利义务关系;权力来源于法律,是凝结在法律中的人民权利,人民是权力的唯一合法源泉。权力本应从属,并服务于权利。法权形态的异化导致权力权利化、权利权力化,形成权力与权利功能的二律背反,不仅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而且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权力及权力异化的途径是明确权力和权利的边界,加快民主法治的进程,建立法权关系的制约机制。
【关键词】 权利;权力;异化;马克思
【全文】
我国当前法权关系中,权利异化为支配性的权力,权力滥用、权力私有化以及权利与权力之间相互渗透的现象时有发生,应用马克思的异化理论透视这些现象,能够使我们更加准确和深刻地认识和把握法权关系异化的本质,从而找出克服法权关系异化的有效途径。
一、应然状态的法权关系
法权有两种形态,一是“权利”,二是“权力”;前者是私法的基本范畴,后者则属于公法的基本范畴。权利处于市民社会领域,反映的是独立的单个主体之间的横向平等关系;而权力位于政治国家范围,体现的是纵向的统治和支配关系。由此可见,二者所反映的是不同的法权关系。
权利是民事主体能够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人权’不是天赋的,而是历史的产物”。[1](P146)“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文化的发展。”[2](P305)德国法学家耶林认为权利就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所有的利益并不都是权利,只有为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利益才是权利。耶林通过使人们注意到权利背后的利益,而改变了整个权利理论。“不论利益有无一种道德价值,政治组织社会对它的保障就使他成为一种法律权利。”[3](P46-47单纯利益本身并不直接表现为权利,只有借助于国家之力才能上升为权利。至于权利与利益的关系,表现为:“不是权利决定利益,而是利益决定权利。权利只不过是法律确认与调整的某种利益。在权利与利益两者的关系中,前者是形式,后者是内容。更为重要的是,利益是一个比权利的内涵更为丰富与广泛的实体范畴,它可以分为个人利益、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尤其是随着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转变,社会利益在整个利益中所占据的份额越来越大,地位越来越大重要。而权利,其主体一般是个人,个人利益被法律所确认,从而形成权利。”[4](P152)庞德从目的与手段的关系上揭示了利益与权利的关系,他曾论述道:“法律权利则是用来保护应予以确认的利益的手段,它属于法律和国家职责的范围。[5](P64)”权利是一种横向法律关系,在这种横向法律关系中,首先,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具有平等的资格,其次,基于这种资格一方当事人按照其自由意志,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要求,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做出某种行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由此可见,资格、利益和自由是构成权利本质的三大要素。权利是指“使人能公正和合理地拥有一定财产和实施一定行为的人固有的品性。”[5](P63)当事人之间对等交换的利益在法律上表现为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