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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调查权研究

  由于议会的调查权是行使立法权所固有的权力,所以议会调查权的范围必须有明确的界限,从外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来看,调查权的范围大致相同,一般来说,议会的调查可以分为针对行政部门的经常性调查、针对某些特定事项的特定问题调查和对某些公众关注的问题或与议会职能相关的问题进行的调查三种。前两种调查的目的显然与议会的立法权和监督权有关,而关于公众关注问题的调查或与议会职能相关问题的调查与监督权无关。有学者认为,美国国会的调查权主要有四个方面的意图:即满足立法需要,监督行政部门,向公众告知事件的真相,维护国会自身的公正、荣誉、名誉和地位。[⑨]欧洲大陆国家的宪法多数规定议会的调查权仅仅限于公共事务、监督政府以及公务员执法情况。各国宪法和法律虽然对议会调查权的范围有不同的规定,但其基本原理具有相同的性质,即议会的调查权主要围绕对行政部门的监督和对与立法和行政管理有关的重大问题情况的掌握两个方面进行。对行政部门的监督在宪政国家被视为议会经常行使的宪法职能。英国有学者认为,仅仅把议会的职能理解为立法是一个重大的误解,事实上,立法事务只占议会事务的一半左右;议会的其它职能包括向政府提出质询、审议政府的报告并进行辩论和组成有关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等等。[⑩]显然,议会的其它职能大部分与监督政府有关。从国外议会调查权运用的实际情况来看,议会的调查主要涉及到对行政部门的经常性监督和对特定事项的调查。对行政部门的经常性调查主要是议会的各常设委员会在自己的权力范围内对相应的政府机构展开的调查,如2004年英国下院公共账目委员会对属于王室的兰开斯特公爵领地和康沃尔公爵领地的账目展开调查。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二世和王储查尔斯每年分别从这两处领地获得巨额收入,由于王室享有的纳税减免部分要由国库承担,因此调查这些账目的目的在于审查王室是否有违反税法的行为。英国议会下院外交事务委员会2003年7日发表有关对伊拉克情报问题的调查报告,认为英国政府在使用有关伊拉克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情报过程中确实存在“不适当”之处,但“没有蓄意误导国会”。2005年巴西众议院政治伦理委员会对总统府民事处处长迪尔休从银行受贿以及失职进行调查。2003年美国参议院财政委员会、众议院能源和商务委员会对安然公司破产倒闭的调查。至于特定事项的调查,一般是指国内发生了严重的政治、经济、社会和安全问题,或者产生了重大的突发事件造成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议会需要通过调查掌握事件产生的原因以明确行政部门是否存在违法失职的行为,调查还可以分析议会是否需要制定新的法律或者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同类问题。如2004年俄罗斯议会成立别斯兰人质事件原因调查委员会,该委员会会于2005年12月公布了事件的初步调查报告,认为俄有关方面在防范和解救人质过程中存在不足和疏忽。报告指出:俄罗斯印古什共和国和北奥塞梯共和国俄护法机关执行俄联邦内务部指示不力。当时俄内务部不断向两个共和国内务部领导人通报可能发生恐怖袭击的情况,责成其采取专门行动计划和增加警力,但这些指示没有得到执行。调查委员会还指出,在现场设立的封锁线没有制止住别斯兰市一些居民冲进学校解救人质,造成331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调查委员会最后建议成立反恐国家体系以维护国家的安全。[11]2003年12月,立陶宛议会决定成立总统调查特别委员会调查总统帕克萨斯的行为是否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和妨碍国家权力机关正常运转等。 9.11恐怖袭击事件发生后,美国国会成立独立调查委员会对事件发生的原因以及总统领导下的国家安全部门的工作进行了调查,并作出了相应的结论。
  议会是体现民主的国家机关,由于议会的组成人员多达数百人,因此由议会全体议员来行使调查权显然是不可能的。因此,各国议会都成立了数量不等的各种委员会,由这些专门委员会来行使调查权。一般来说,专门委员会中的常设性委员会的调查权主要适用于相应的政府部门,是一种经常性的监督手段;而根据议会的决定成立的调查委员会属于临时性的委员会,主要适用于重大问题的调查,这些问题不属于常设性委员会的调查范围,或者认为该问题必须由议会调查以向公众公布相关信息。以英国为例,二十世纪英国议会委员会比较规范和成熟,分为全院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又可以分为常设和临时委员会两种。议会对行政部门的监督和调查权由专门委员会来行使,英国议会曾设置公共帐目委员会(Public Accounts Committee)和有关估价和工业国有化的若干选任委员会(Select Committees)监督行政部门的活动。上世纪七十到八十年代,议会尝试采用其它委员会行使调查行政部门的方法,下院于1979年对各种委员会进行改组,在下院设置14个选任委员会和4个分委员会,使之行使监督相应行政部门的职能。[12]除此之外,议会还可以组织某些特定问题的专门调查委员会以调查包括首相在内的政府官员的行为是否违法,并向议会提交相关的调查报告。议会调查的程序往往由议会议事规则或者国会法规定,议会委员会和调查委员会可以举行听证、传唤证人、收集相关的文件和政府档案。在美国,根据国会法的规定,委员会的调查使用诉讼程序规则,如果行政官员拒绝国会的调查,国会有权对其施加刑事处罚,可以处100美元以上1000美元以下罚款,或者处以1个月以上32个月以下的监禁。[13]议会委员会通过调查查明事实真相以后,应当向议会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可以就行政官员的法律责任以及相关的立法措施向议会提出建议,由议会全体会议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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