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其实五十年代我们国家设计陪审制度的时候,目的是让人民陪审员把政法意识形态的阶级斗争观念来改造旧法观念的司法人员,换言之是一种去专业化的过程,而现在则是把人民陪审员经过培训引入司法过程中来,您如何看待这种趋势,这是否对于司法专业化有积极的意义?
贺卫方:五十年代的确是反专业化的建构思路,但我认为现在主张人民陪审制度的人估计并没有一种你所说的专业化的构想。我们国家规定陪审员需要大专以上学历,这可能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如果按照传统的陪审理论的话,是很怪异的。我们能够找到的类似的实践就是香港的陪审团,而它完全是由于香港的法院的语言问题,即英语,虽然有同声传译,但大致来说陪审员能听懂英语,才能作更好的判断,陪审制度成了上层社会的缩影。有一个英国学者的研究的题目就是香港的陪审团是香港社会的缩影么,基本上不认为这是香港社会的缩影。回顾历史,从《大宪章》开始,陪审团的原理就是一个人有权获得和自己同样的人的审判,即同侪审判,但到了香港情况发生了变化。而再回到中国,现在规定陪审员需要大专以上的学历,但学历高是否真的意味着司法专业化有所推动呢?未必。像刘晴辉的文章就指出,法院对人民陪审员进行为期几天的法律培训,讲课者觉得用一天时间讲这么多的课程是“无法完成的任务”,听课者也兴致不高,这种状态下,虽然学历高了,但是司法专业化仍然还是很遥远的事情。而从另一个方面来看,我们中国现在很多人都还是文盲和半文盲的状态,大专以上学历毕竟还是少数,这样的规定本身就是违背了陪审团的基本的司法民主原理。
《评论》:在您看来现在人大关于人民陪审制的决定,最主要是基于司法民主的政治考量还是对法院的实际需要(即人手不足)的一种回应?
贺卫方:确实,本期两篇实证研究都在一定程度上指出,法院借助于人民陪审员来解决它们的一些困难,比较突出的一点就是可以多开几个合议庭、多审一些案件。但法院所谓的人手不够其实是其内部人事结构的缺陷造成的,法院里书记员很少,法官因而做了很多琐碎的工作,比如打判决书,甚至还有法官相互交替地做书记员的情况。还有就是从事行政管理的法官多,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少。这诚然是很大的缺陷。但陪审制度并无法弥补这个缺陷。
至于这个决定,与其说主要考虑司法民主,倒不如说主要是考虑对司法的监督。过去的十多年司法改革对法院公正性的推进到底有多大,我们无法判断。但有一个感觉很明显,就是媒体对司法的负面报道越来越多,但实际上这跟媒体的放开有关系,因为五十年代六十年代的法院内部负面消息是不会报道的。或许是因为整个社会都腐败了,司法只是一个缩影,但我们也不敢断言事实真的如此,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司法的外部压力是增加了,对司法进行监督,甚至违反司法独立原则的监督要求越来越强烈,法院越来越无法抵挡。因此法院也要做某些动作表示他们愿意接受监督,比如肖扬在99年的时候提出欢迎媒体对法院进行监督。人民陪审制度的强化也是基于这样的原因,外部的压力使得人大本身乐于推进人民对司法机关的监督这一符号化机制。至于它是否能够很好的运行,我接触了一些法官,都不抱乐观态度。有些地方聘任了些陪审员,发聘书,搞仪式,报纸报道,这让上级感到工作在很好的进展,老百姓也感觉到司法在改进,但实际到底如何,我们现在不好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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