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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制研究的三个困难——关于陪审制答《北大法律评论》问之一二三

  第三个困难是相关的比较研究比较匮乏。西方关于陪审制度的研究有很多的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比如晚近的Jeffrey Abramson的 We the Jury, 以及此前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的经典研究。还有就是John Dawson写过一本《外行法官史》(History of Lay Judges),研究欧洲整个历史上的陪审制度,其中不仅是英国的陪审制,而是从古希腊开始的人民司法(popular justice)。西方这些具有里程碑式的研究,既能给我们提供一种理论框架,同时也可以说是在某些方面提供解释中国的背景。比较研究因此就不是一种简单的比较,而是通过比较来揭示中国的问题所在,如果没有这种背景,问题可能就揭示不出来的。另外一个比较缺乏的就是对于苏联东欧的社会主义体制之下的人民陪审员的制度运行情况的研究。陪审员制度在传统的资本主义时代有一种形态,有其自身的理论论证,但社会主义时代就有另外的论证,比如列宁强调他的人民当家作主的性质,同时也是阶级斗争的要求。而在社会制度转型之后,这些国家的人民对于制度转变的态度如何,也学界很少涉及,缺乏相关的背景参照。这一期彭小龙的文章,就从分析实证的视角给了我们一个比较,原来英美陪审团在事实与法律之间也是有这样一种“犬牙交错”的微观制衡机制,而不是我们很容易想象的那种简单二分,这就能让我们更好地思考中国的陪审制度。
  陪审制的历史实践——关于陪审制答《北大法律评论》问之二
  《评论》:您能否大致勾勒一下陪审团制度的历史发展情况?
  贺卫方:其实陪审制最早并非起源于英格兰,法兰克人在诺曼征服的时候把这项原先的欧陆制度移植到了英格兰。但英格兰使得陪审团发展成熟起来,它也成为了陪审团制度的故乡式角色,这是第一次移植。第二次成功的移植是从英格兰到其殖民地,包括北美等等,这种移植是比较成功的。此外就在欧陆的启蒙时代对于陪审团的讴歌促成了欧洲大陆对陪审团的制度引进,但说实话这种制度在非英语国家陪审制度从来就没有获得成功,比如德国到现在还是混合审判制度。第三次是比较大规模的移植,就是刚刚说到的,就是原来社会主义国家采用了人民陪审制。但在这些社会主义国家崩溃之后,司法正当性受到了质疑,陪审团制度又被当作确立正当性的机制,所以俄罗斯现在开始采用陪审团制度。此外就是日本,日本人对于司法过度专业化的批评也出现了引进陪审团制度的呼吁。或许这是陪审团制度的第三次春天的到来,但现在还很不清楚,至少俄罗斯只是在很小的范围内使用,日本现在还没有确立。
  《评论》:那么中国自身的陪审制的历史实践情况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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