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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制研究的三个困难——关于陪审制答《北大法律评论》问之一二三

人民陪审制研究的三个困难——关于陪审制答《北大法律评论》问之一二三


贺卫方


【全文】
  受访者:贺卫方
  访问者:刘晗 李晟
  人民陪审制研究的三个困难——关于陪审制答《北大法律评论》问之一
  《评论》:《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可以说是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一个重要立法,对于司法实践会有何种影响,是我们所关心的。因此我们这期选择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主题研讨,请您谈谈看了本期的主题文章之后对这期主题的看法,做一个大概的评述。
  贺卫方:我知道以人民陪审员制度来做一个主题是很困难的事情。首先,社会对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关注跟全国人大最近的立法有关,我个人曾经参加过全国人大就这部法律进行的有关的研讨,其中涉及各个部门的协调问题,当时就觉得这样一个看起来并非根本性的法律的制定背后还是有着复杂的利益冲突和利益纠葛。比方说,人民陪审员是由法院系统加以管理还是由司法行政系统加以管理,当时我就发现有一些不很明显的不同看法,在一些研讨和讨论的时候争论也是很激烈的。我们学者当然能够站在一个比较中立的立场上。但如果这样一个制度的研究本身也必须结合中国的立法程序的特性进行研究的话,那么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立法究竟是一部怎样的法律,它在实际的运行的过程中涉及哪些环节,立法过程中显示的很多观点和不同部门的利益和诉求等等究竟如何,就很重要。但中国的立法程序比较封闭,不大公开,有些人写了一些个日记或者笔记性的东西,像李鹏的等等,但这样的东西不能够比较全面地反映问题,而具体的争论无法像有些国家那样有完整详细的记录公布出来的,所以这给在中国研究这样一个立法及其背景带来很大的困难,也许人民陪审团的立法研究本身也能显示这样一种困难,可能各地也反映了不少意见,但是我们也看不到。
  困难的第二个方面是对于陪审制度在中国实施状况的实证研究特别缺乏。这也可以说是中国法学研究乃至社会科学研究的普遍困难,我们没有一个比较精确的和不断跟进的数据来显示制度在实际生活层面的运作情况,大家都是以高屋建瓴的风貌来去观察一个制度的演进。我们都知道人民陪审制在中国没有真正废除过,从五十年代制度确立之后它一直在或隐或现的存在。在1979年之后这个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还有它的功能和作用。我1981年在法院实习的时候,法院里就有那种半专职的人民陪审员,他们是企业里面搞调解的,而也许半年或一年之内就在法院里面,就像临时被雇用来一样,组成合议庭。有一段时间全国各地的人民陪审制好象还比较活跃,例如郑州的一个法院在一次涉及枪击案的审判期间,特意聘请了弹道专家来到法庭上参与审理,据说非常好的判断了案件的事实;上海的一个地方法院专门聘请了医疗方面的专家来参与医疗纠纷方面的处理;海口市中级法院甚至聘请了海口市的人大代表来做人民陪审员,这是各地出现的一些动态和新的经验。但整体上的情况到底是怎样,我们不知道,我们只是通过一些片断的报道来理解制度的运行情况,但是实际的情况却是不明确的,因为个别的事实不能推断整体的事实状况,所以实际的情况也是非常地不能够让研究这真正做出判断。我们总体的趋势是让人感觉到人民陪审制在走向衰落,越来越多的地方形同虚设,甚至最高法院某种程度上也默认了这种趋势。但是实际情况的到底如何,却没有很好的数据,这是法学研究一直没有解决的问题。法学研究跟社会学的研究的结合还十分匮乏。社会学家比较擅长这种调查,善于设计问卷进行统计调查的而传统的法学训练的这方面却十分缺乏。我们过去进行一个人权观念的研究的时候(也就是后来形成的《走向权利的时代》),我们实际上是想在这个方面进行突破,有些推动,所以我们也跟社会学方面的学者有些沟通,他们提出了一些非常有价值的建议。我们现在的法学号称的实证研究也许就是做了几次访谈,回来就作为现实生活的普遍化的判断依据,但我们在人民陪审制度的研究中还很少看到全面扎实的数据材料。本期《评论》发表的刘晴辉和曾晖的文章,都在实证研究这个角度做出了努力,告诉了我们一些来自于实践中的很有意思而又值得深思的现象,但是这些能不能推广到更普遍的情况,甚至抽象出一般性的理论?还需要再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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