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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与人民——布鲁斯·阿克曼的二元主义宪政理论

   
  有关Cass Sunstein和Edmund Morgan的评论,可以参见该书封底。  
   
  这里借用了Richard A Epstein的书名Simple Rules for a Complex World,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5.  
   
   Laurence H. Tribe, American Constitutional Law, Vol. One, 3rd Edition, Foundation Press, 2000, p. 3.  
   
   Charles Fried, Saying What the Law is: the Constitution in the Supreme Court,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4.  
   
  对这种以最高法院为中心的司法至上主义的详细讨论,还可以参见Robert Burt, The Constitution in Conflict, 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2。Robert Burt 认为宪法是为集体所解释的文本,尽管最高法院在其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不过,并不是支配性的角色。  
   
  最高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时候,面临着以一个非民选产生的机构去审查民意机关通过之法案的反民主难题。由于这个问题触及了美国宪法理论的核心,各种答案蔚为大观。一个简明扼要的学术史讨论,可以参见,汪庆华:“对谁的不信任,”《中外法学》2004年第5期。  
   
   Bruce Ackerman, We the People: Foundation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Sixth Printing, 1999, pp.40, 43, 58。对阿克曼把新政,而不是里根时代看成是美国宪法的创新时期的一个批评,可以参见,Thomas K. Landry, Ackermania!: Who Are We the People? 47 U. Miami L. Rev. 267 (1992)。  
   
   Bruce Ackerman, We the People: Foundation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Sixth Printing, 1999, pp. 59,304。这样的对话不仅存在于各个机构之间,同时也存在于具有不同哲学观点、经济利益和政治立场的竞争的党派和团体之间,突出的一个表现就是联邦党人和反联邦党人在建国初期所进行的激烈辩论。正是这种在基本公平的立场上的辩论引发了迄今为止对于宪政及其建构最为深刻的探求。有关这一争论的内容,可以参见Herbert J. Storing, What the Anti-federalists were for? Chicago University Press。有关这一争论对美国宪政中对话传统的形成所起的作用,可以参见汪庆华:“美国宪政的最初时刻,”北京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2。  
   
   Bruce Ackerman, We the People: Foundation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Sixth Printing, 1999, p. 4.  
   
   Ibid.,5.  
   
   Ibid., 263.  
   
   Ibid., 6.  
   
   Ibid., 88-89.  
   
  第十四修正案第一款规定:“凡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合众国司法管辖的人,就是合众国及其所居住州的公民.任何州均不得制定和实施剥夺合众国公民特权和豁免权的法律;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任何州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在该州的司法范围内,不得否认任何人得到法律平等保护的权利。”第四款则授权国会通过适当立法来实施本条。布莱克大法官认为第十四修正案吸纳了(incorporate)《权利法案》中所罗列的所有公民权利。因此,国会由于第十四修正案第四款的规定不但可以对本条涉及的内容立法,而且可以对《权利法案》中涉及公民权利的所有内容立法,使得本来是限制联邦权力的《权利法案》得以使用于各州。对于十四修正案吸纳《权利法案》的范围和程度,在美国的宪法理论和实践上一直是有重大争议的问题。不少采取克制态度的学者和法官就主张部分吸纳说;而布莱克大法官则主张全面吸纳说。而在阿克曼看来,全面吸纳的结果就是导致重建时期的高级法终结了建国时期的高级法。对布莱克大法官吸纳说的评论,可以参见John Hart Ely, Democracy and Distrust,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pp. 2-3,24-28.  
   
  有关世代综合问题的讨论,可以参见Bruce Ackerman, We the People: Foundation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Sixth Printing, 1999, pp 86-94。  
   
  公民身份似乎是现代社会二元主义划分所导致的紧张得到缓解必不可少的手段,强世功在论述国家和社会二元论紧张关系的时候,也注意到了公民身份所具有的桥梁和沟通功能,“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通过公民权(citizenship)这一环节来打通二者的关系,由此打通系统整合与社会整合,实现它们之间的互动,”见强世功:“市民社会及其问题”,《法制与治理——国家转型中的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9月,页335-336。  
   
  路易斯·哈茨:《美国的自由主义传统》,张敏谦译,金灿荣校,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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