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伦·艾德曼、卡洛琳·肯尼迪著:《隐私的权利》,吴懿婷译,当代世界出版社2003年版,第16页。
参见[荷]亨利·范·马尔赛文、格尔·范·德·唐著:《成文
宪法的比较研究》,陈云生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255页。
[英]约翰·帕克:《全面监控——国际电子间谍系统揭秘》“前言”,王帆、曾微译,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页。
以上关于隐私权理论发展阶段的归纳及其评介,参见屠振宇:《论隐私权的
宪法保护》,中国人民大学2006年博士学位论文,第32—42页。
See James Fitzjames Stephen, Liberty, Equality, Fraternity. Cambridge 1967, P160.
参见保罗·布莱斯特等编著:《
宪法决策的过程:案例与材料》(下册),陆符嘉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115—1123页。
屠振宇:《论隐私权的
宪法保护》,中国人民大学2006年博士学位论文,第86页。
See Le Bris and B·Knoppers,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Concepts of Privacy, in Mark A·Rothstein ed., Genetic Secrets Protecting Privacy and Confidentiality in the Genetic Era. New Haven and Londo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97, P419.
See James Q·Whitman, Yale Law Journal, Vol 113, Apr, 2004.
参见王洪、刘革:《论
宪法隐私权的法理基础及其终极价值——以人格尊严为中心》,《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5年第5期,第96—97页。
在法治程度比较高的国家里,公职人员和社会公众人物的人格尊严权等受到一定的限制,如公职人员、公众人物不得不容忍公众对他们的品头论足,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容忍顾客的粗鲁言行,等等。此种限制是与公职人员、公众人物的特殊身份分不开的,且以人格尊严权的主体之自愿为前提,尤其重要的是,此种限制并非来自国家,所以,不能否认公民人格尊严权的绝对性。
参见[荷]亨利·范·马尔赛文、格尔·范·德·唐著:《成文
宪法的比较研究》,陈云生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19、143页。
See E·J·Bloustein, Privacy as an Aspect of Human Dignity: An Answer to Dean Prosser, New York University Law Review, Vol. 39, 1964.转引自王洪、刘革:《论
宪法隐私权的法理基础及其终极价值——以人格尊严为中心》,《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5年第5期,第98—99页。
参见肖蔚云著:《我国现行
宪法的诞生》,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137—138页。
参见[荷]亨利·范·马尔赛文、格尔·范·德·唐著:《成文
宪法的比较研究》,陈云生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25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