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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妓女示众事件”的宪法学分析

   
   爱伦·艾德曼、卡洛琳·肯尼迪著:《隐私的权利》,吴懿婷译,当代世界出版社2003年版,第16页。 
   
   参见[荷]亨利·范·马尔赛文、格尔·范·德·唐著:《成文宪法的比较研究》,陈云生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255页。 
   
   [英]约翰·帕克:《全面监控——国际电子间谍系统揭秘》“前言”,王帆、曾微译,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页。 
   
   以上关于隐私权理论发展阶段的归纳及其评介,参见屠振宇:《论隐私权的宪法保护》,中国人民大学2006年博士学位论文,第32—42页。 
   
   See James Fitzjames Stephen, Liberty, Equality, Fraternity. Cambridge 1967, P160. 
   
   参见保罗·布莱斯特等编著:《宪法决策的过程:案例与材料》(下册),陆符嘉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115—1123页。 
   
   屠振宇:《论隐私权的宪法保护》,中国人民大学2006年博士学位论文,第86页。 
   
   See Le Bris and B·Knoppers,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Concepts of Privacy, in Mark A·Rothstein ed., Genetic Secrets Protecting Privacy and Confidentiality in the Genetic Era. New Haven and Londo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97, P419. 
   
   See James Q·Whitman, Yale Law Journal, Vol 113, Apr, 2004. 
   
   参见王洪、刘革:《论宪法隐私权的法理基础及其终极价值——以人格尊严为中心》,《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5年第5期,第96—97页。 
   
   在法治程度比较高的国家里,公职人员和社会公众人物的人格尊严权等受到一定的限制,如公职人员、公众人物不得不容忍公众对他们的品头论足,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容忍顾客的粗鲁言行,等等。此种限制是与公职人员、公众人物的特殊身份分不开的,且以人格尊严权的主体之自愿为前提,尤其重要的是,此种限制并非来自国家,所以,不能否认公民人格尊严权的绝对性。 
   
   参见[荷]亨利·范·马尔赛文、格尔·范·德·唐著:《成文宪法的比较研究》,陈云生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19、143页。 
   
   See E·J·Bloustein, Privacy as an Aspect of Human Dignity: An Answer to Dean Prosser, New York University Law Review, Vol. 39, 1964.转引自王洪、刘革:《论宪法隐私权的法理基础及其终极价值——以人格尊严为中心》,《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5年第5期,第98—99页。 
   
   参见肖蔚云著:《我国现行宪法的诞生》,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137—138页。 
   
   参见[荷]亨利·范·马尔赛文、格尔·范·德·唐著:《成文宪法的比较研究》,陈云生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2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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